一、政策内容
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三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与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的关系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出台财税﹝2018﹞102号文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是两个独立的政策,抵免新政策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
·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
·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利润再投资抵免新政的叠加效应=利润再投资额10%预提税的递延缴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10%预提税的免税
二、满足条件
是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包括新建、增资(补足原来认缴的注册资本)、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从事的产业属于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非禁止类)。
再投资需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1、以现金形式支付: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2、以非现金形式支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三、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3、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举例:
2025年7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形成的抵免额度100万元。
2025年9月,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费600万元,应缴纳预提税60万元。该特许费为从利润分配企业甲公司取得,发生在2025年7月之后,60万元预提税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税收抵免额度调整的情形:
第一步:境外投资者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并由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
第三步:在税务部门享受抵免政策优惠时,报送《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性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指被投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其中,被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年度报告和《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的“主营行业”须保持一致,可按照企业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主营行业,当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主营行业,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来确定。
温馨提示:
根据财税相关制度要求,税收政策的解释权归财政、税务部门。如企业对税收抵免政策有疑问,建议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咨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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