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4092 | 生成日期 | 2025-10-13 | 公开日期 | 2025-10-1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数据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律,行政,政府网站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5年第九期) |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5年第九期)
【关键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 学校管理职责
【案例简介】
徐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1月3日下午,徐某某跟随老师、同学一起放学下楼,在行至楼梯间平台时,徐某某摔倒,牙齿磕碰到平台墙面受伤,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一颗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徐某某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在教室至校门路段负责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徐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某学校及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采用清晰的黄黑分界线进行分隔,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同时,经法院运用VR3D立体成像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显示徐某某摔倒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存在缺陷导致。
【裁判结果】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在案证据,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学校过错所致。学校已在楼梯、墙面等多处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并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苏021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关系着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学校应当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在近年来一些“学生受伤、学校担责”事件中,学校的责任被不当加重,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甚至不愿组织户外活动,不敢放孩子自由玩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给学校和学生“松绑”,让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纠正“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厘清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促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统一,对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树立协同守护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