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水催告﹝2025﹞ 2 号
(张红明身份证号码:32021919******4011) :
本机关于 2025 年 8月 28 日依法向你送达《江阴市水利局代履行决定书》(澄水强执履(2025)1号),代履行的方式和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实施人工拆除、清理平整场地。你收到《江阴市水利局代履行决定书》后虽拆除了部分违建,但还有临河围墙、钢管、建筑垃圾等未拆除清理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你(单位)应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前自行拆除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剩余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建筑垃圾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水利局1315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于2025年9月18日依法实施代履行立即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陈啸剑;联系电话: 86861315
江阴市水利局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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