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5〕澄行复第29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月2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