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水强执履﹝2025﹞1号
张红明(身份证号码:32021919*******4011) :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月 30日依法向你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澄水催告〔2024〕1号),要求你于2024年11月14日前履行 自行拆除位于江阴市顾山镇新沙河东岸(经度:120.5404,纬度:31.788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288.74平方米。(详情见《顾山镇解放村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物》图纸。) 的义务,经本机关澄水强执公告〔2025〕1号公告后,你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
鉴于你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后果已经危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委托江阴市城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代履行。
代履行的标的为 拆除位于江阴市顾山镇新沙河东岸(经度:120.5404,纬度:31.788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288.74平方米。
代履行的方式和时间为于2025年9月18 日实施人工拆除、清理平整场地。
代履行费用预算为 8000 元(附预算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市水利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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