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3574 | 生成日期 | 2025-08-28 | 公开日期 | 2025-08-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数据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制,法律,政府网站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5年第八期)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5年第八期)
【关键词】
新业态用工 职业伤害 行政争议
【案例简介】
某日下午14时19分,外卖骑手彭某送达订单外卖后驾驶摩托车离开。14时20分,彭某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顾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车辆损坏,彭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诊断,彭某桡骨骨折。某区人社局在受理平台公司要求确认彭某系职业伤害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彭某是送完订单准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裁判结果】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认为,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后一个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综合考量彭某送达订单外卖后驾驶摩托车离开一分钟后即发生交通事故、14时20分不属于常规下班时间、且某区人社局并无证据证明彭某是返回日常居所的途中受伤等因素,从有利于保护受伤害人的角度能够推断出彭某系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伤,应当确认其为职业伤害。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与某区人社局进行充分沟通,建议该局启动自我纠正程序。某区人社局自行撤销被诉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彭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某区人社局重新确认彭某受到的伤害为职业伤害。
【典型意义】
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关系就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出台以及相关省市的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到新业态职业特征,为新业态就业人员撑起了“保障伞”。本案中,法院聚焦争议实质化解,找准问题症结,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与行政机关深入沟通,建议其结合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特征,对彭某受伤情形综合考量、认定。最终,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实现案结事了,依法保障了遭受职业伤害的新业态就业人员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政策法规】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
第十条 第一款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第十条 第三款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平台订单任务完成后一个小时内。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