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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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5-01794 生成日期 2025-04-29 公开日期 2025-04-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文件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统计法学习
统计法学习

  一、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经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 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行法律共7章53条。

  最新修改内容

  2024年9月13日对统计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新增3条,修改21条。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此次修改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强化统计监督方面,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要求“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此次修法还就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等作出一些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包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等。

  三、法律全文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第二章是统计调查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的定义、制定流程、内容要求等,规定了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规定了国家和部门统计标准的制定和对统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是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 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 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规定了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明确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能。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民事、刑事责任进行了衔接。

  第七章是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本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定义,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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