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大利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涉嫌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市监处罚〔2024〕130134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内,你可至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联系地址: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8号
联系电话:0510-816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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