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端盈叁板主题贰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本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伙企业登记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澄市监处罚〔202402014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内,你可至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联系地址:江阴市砂山路81号
联系电话:0510-86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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