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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阴市储备粮油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1 10:19

为更好落实粮食安全战略,以更加规范、更高效能、更有力度的储备粮油资金政策,为江阴的粮油储备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市财政局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江阴市储备粮油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5月2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江阴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联系电话:86861139,电子邮箱:873964772@qq.com

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江阴市财政局

邮政编码:214431

江阴市储备粮油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油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阴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油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统筹管理使用,用于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和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执行与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三)会同市发改委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和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四)根据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设立专项资金预算目标和绩效指标;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政策性粮食(包括地方储备原粮、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粮及地方临时储备粮等粮油)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发改委编制,财政部门汇总提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具体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市发改委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八条  使用管理

(一)应由市发改委申请的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应由承储企业申请的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三)市财政局审核申请资料并下达用款计划;

(四)市发改委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绩效管理

市发改委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应当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财政绩效评价。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绩效等实施监督。市发改委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市发改委应督促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企业、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行为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由市发改委负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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