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1647 | 生成日期 | 2025-01-07 | 公开日期 | 2025-01-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关键词 | 规划,征地,农村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澄征地收字〔2025〕24号 |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5〕24号
2024年12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0613公顷(苏政地B〔2024〕1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长泾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扩建)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0.0613 |
0.061 |
0.0117 |
0.0003 |
0.0000 |
|
合计 |
0.0613 |
0.0117 |
0.0003 |
0.0000 |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排水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澄政规发〔2024〕7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土地征收以2024年12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长泾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长泾镇东舜路318号;电话:86300528)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6日。
特此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