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员(杨庆宝、范秀英、周海波、苗天杰、邓立宏、陈铭诚、李吉祥、罗二沙、向斌、云小朋、王进、李阳、邹长超):
经我局调查确认,存在违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我局已对你们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五十九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我局经办机构于2024年7月1日,向你们送达了《责令限期退还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责令你们在接到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截至2025年3月3日,你们仍未按要求退还资金。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们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告知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拟告知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理及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个人人口信息;2、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记录(证明申请及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资金);3、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4、《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证明我局履行告知和催讨手续);5、《责令限期退还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们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退款户名: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账 户:3022402032-20110052402
开 户 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附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江阴市天平路6号二楼
联系人:社会保险监察和稽核科
电话:0510-86851133
附件: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处理告知书及文号 |
需退回金额(元) |
1 |
杨庆宝 |
340121********5855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4号 |
10620.25 |
2 |
范秀英 |
341222********5582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5号 |
8106 |
3 |
周海波 |
342622********0851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6号 |
9020 |
4 |
苗天杰 |
411121********1514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7号 |
10752 |
5 |
邓立宏 |
422130********2210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8号 |
8919 |
6 |
陈铭诚 |
430020********1018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9号 |
20985.5 |
7 |
李吉祥 |
620402********2716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0号 |
8256 |
8 |
罗二沙 |
622924********2030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1号 |
18949.5 |
9 |
向斌 |
511228********0917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2号 |
8880 |
10 |
云小朋 |
622627********1019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3号 |
16894.38 |
11 |
王进 |
522630********0743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4号 |
9573.44 |
12 |
李阳 |
320923********2739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5号 |
9308.12 |
13 |
邹长超 |
232302********5911 |
澄人社察理字〔2025〕第16号 |
379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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