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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住建〔2025〕9号(关于执行《无锡市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8 08:52

 

关于执行《无锡市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

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3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锡建设〔202419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结合江阴实际,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指引》中既有建筑是指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适用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按照有关抗震系列规范设计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系列规范设计及以后的既有建筑。

对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抗震规范出台之前的上世纪90年代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应重点查明其结构体系,其加固改造后形成的结构体系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特殊类型建筑的加固改造,应参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执行,《指引》可作为参考。

二、既有建筑检测与鉴定要求

《指引》所要求的既有建筑检测、鉴定应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授权的租赁人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地基基础检测资质,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当资质的,应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在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备案。

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工作,并对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应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等相关规范和《指引》要求。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设计单位可结合既有建筑的结构的实际情况,对既有建筑重点、特殊部位等提出补充检测、鉴定要求。

三、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要求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授权的租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

加固改造设计宜由原设计单位开展,若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建设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改造设计。加固改造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加固改造设计部分负责。加固改造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加固改造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相应深度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加固改造设计应执行现行设计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整体抗震性能,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加固改造应确保结构安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确保改造后的建筑满足使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耐久性;2.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新旧材料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和连接性;3.设计应考虑到施工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对现有结构造成额外损害;4.设计方案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使用环保材料。

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设计施工图审查要求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策材料:(1)加固改造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2)房屋产权文件,如租赁人改造还需提供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授权文件和房屋租赁合同;(3)与原规划核准图纸的功能不一致时,按照《关于印发<江阴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住建联合审查办法>的通知》(澄工审改办〔20235号)中明确的正、负面清单执行;

2.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计算书等,涉及地基基础加固改造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地质勘探资料;

3.其他资料:(1)既有建筑检测、鉴定报告;(2)既有建筑的竣工图,若无法提供时则应提供现场测绘图;(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4)应进行专门研究与论证的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

已通过审查的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施工图,如果发生重大变更,应将变更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五、相关研究与论证要求

《指引》中需进行专项研究与论证的加固改造工程分类由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开展专门研究与论证。

(一)以下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应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专门研究与论证: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抗震规范之前的上世纪90年代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

2.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特殊类型建筑的加固改造工程;

3.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的改造工程;

4.出于政策、技术等原因,确需采用调整前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鉴定的加固改造工程。

(二)其他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加固改造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开展专门研究与论证。

(三)论证专家应从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结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的依据。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结构专家库由无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现行管理办法及规范标准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施工图报审时间为准)。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317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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