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1220 | 生成日期 | 2024-10-23 | 公开日期 | 2024-10-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司法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法制 | 关键词 | 规划,法制,法律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江阴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各司法所:
现将《江阴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司 法 局
2024年10月23日
江阴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公共决策涉及合法性审查时的参谋作用,提升合法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法性审查专家库专家的选聘、履职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江阴市司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相关科室负责合法性审查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包括组织选聘、监督管理、联络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决策,包括以下决策行为:
(一)制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
(三)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四)其他需由市司法局开展涉及合法性审查的公共决策。
第五条 市司法局根据公共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咨询、论证的工作需要,选聘不同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的专家,纳入不同的专家小组,构建合法性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六条 审查专家的选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中进行选聘。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相关行业处分,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或者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对其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了解;
(四)热心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无其他影响履职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招募方式,按照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审核遴选、公示发布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招募公告:市司法局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明确选聘要求;
(二)入库申报:以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遴选:市司法局根据本办法和招募公告规定的要求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综合考量学历、履历、专业特长、个人职业操守及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
(四)公示发布:市司法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第九条 审查专家实行分组管理,由市司法局负责按照工作性质、专业门类、知识结构等合理划分工作组。
第十条 审查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获取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对委托事项独立进行论证、评议、审查;
(三)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有知情权;
(四)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或有关事项有建议权;
(五)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工作经费;
(六)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审查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
(二)对履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严守保密纪律,对尚未确定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
(三)不得以审查专家名义从事与咨询论证审查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遵守回避制度,审查专家所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告知并申请回避;
(五)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查专家受市司法局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编制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政府合同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后评估等工作;
(五)参与市司法局实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按照咨询论证事项与审查专家专业相关联的原则,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咨询论证会、座谈会或探讨会、开展调研、作为起草小组成员等方式,进行邀请入库专家参与公共决策。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对专家参与工作情况、专家意见和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进行记录,并予以分析研究;对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的记录、资料以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应当一并归入工作档案予以留存。
第十六条 审查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司法局可以予以解聘:
(一)审查专家主动提出辞呈的;
(二)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专家活动的;
(四)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存在严重损害专家库形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泄露工作中获悉的秘密、尚未确定或者尚未公开信息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七条 专家聘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专家库成员。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审查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审查专家工作量,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据实结算;所需工作经费和专家咨询、评审费用从相关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对专家疏忽失职、任意对外宣传,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参与公共决策、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专家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