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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4-05331 生成日期 2024-08-19 公开日期 2024-08-19
文件编号 澄征补安置〔2024〕1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公告
主题(一级)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级) 土地 关键词 公路,征地,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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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详见附件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4〕121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4121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澄拟征告〔202446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阴市青阳镇青阳集镇、青联村、芦塘村、里旺里村、小桥村二组、小桥村三组、小桥村二十一组、小桥村二十九组,东至小桥村田、青联村田、芦塘村田、里旺里村田、青阳集镇、张塘浜、杨庄浜、青祝运河;南至振阳路;西至小桥村田、青联村田、芦塘村田、里旺里村田、青阳集镇、张塘浜、杨庄浜、青祝运河;北至规划顾桐路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面积

其中耕地

青阳镇农民集体

2.3410

0.0722

0.0000

2.2688

0.0000

青阳镇小桥村农民集体

0.1503

0.0001

0.0000

0.1502

0.0000

青阳镇小桥村第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0.7010

0.5067

0.2421

0.1943

0.0000

青阳镇小桥村第二十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0.4250

0.3256

0.0000

0.0994

0.0000

青阳镇小桥村第二十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0.2745

0.1604

0.0002

0.1141

0.0000

青阳镇小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1000

0.8672

0.0539

0.2328

0.0000

青阳镇芦塘村农民集体

3.8331

1.3070

0.0762

2.5261

0.0000

青阳镇里旺里村

2.9880

2.6744

0.1172

0.3136

0.0000

青阳镇青联村农民集体

0.4807

0.0000

0.0000

0.4807

0.0000

合计

12.2936

5.9136

0.4896

6.3800

0.0000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江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yi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8202024918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9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联系人:蒋斌;电话:86591052;邮编:214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8202024918,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联系人:蒋斌;电话:86591052;邮编:2144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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