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6日取得设立登记,公司名称为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签署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的《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述材料中落款股东签名处为“薛亮”“宋业”。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2018年12月20日的《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薛亮”签名字迹真伪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康宁司鉴中心[2023]文鉴字第464号),鉴定意见为上述材料中落款股东签名处“薛亮”签名字迹与样本薛亮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2018年12月20日的《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全捷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宋业”签名字迹真伪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康宁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268号),鉴定意见为上述材料中落款股东签名处“宋业”签名字迹与样本宋业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你单位在设立登记申请中提交冒用薛亮、宋业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定性处罚。
鉴于你单位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全案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本局拟对你单位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蔡轶、束雄英 联系电话:0510-863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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