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澄市监罚告〔2024〕1301132号
王大利: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经营的“德国小钢炮”、“红钻伟哥”、“德国黑金刚”、“超硬王”、“GOLD VIAGRA”、“老中醫”、“本能”和“MACA”,经送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上述八种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中超硬王及GOLD VIAGRA均还检出了他达拉非成分。上述八种食品中,可查清“德国小钢炮”已售出1瓶,销售价格为100元/瓶(10粒),库存2瓶共12粒,货值金额为100/10*12+100=220元,违法所得100元,已退赔。你无法提供以上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门头照片、身份证照片、现场物品照片各1份共4页,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现场检查情况;
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照片及支付宝100元收款截图各1份共6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德国小钢炮”的事实以及其销售单价情况、未查验食品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事实;
上述8款食品的检测报告各1份共32页,证明了上述食品含有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的事实;
对投诉举报人梁某结果告知录音1份共1页,证明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和确认举报人与当事人私下和解的事实。
鉴于你案发后积极退赔,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全案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裁量,拟对你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减轻处罚。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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