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4-04252 | 生成日期 | 2024-09-27 | 公开日期 | 2024-09-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城市,乡镇,建设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城管法治微课堂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
一、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首创,此次修订对这项制度又作出哪些修改完善?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较早开展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条例》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确定,则是通过分项的方式进行规定,并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类场所、设施均能明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作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同时,考虑到各地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有所不同,在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基础上,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卫责任的具体要求。
二、《条例》对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积极回应,具体有哪些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条例》提出,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保持城市整洁、有序、安全、美观,并针对建筑物容貌、隔离围墙绿篱、道路桥梁、架空管线、雕塑街景、井盖设施、车辆停放、共享车辆、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等提出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
《条例》坚持规范管理与引导服务并重,宽严相济规范市容管理活动,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同时,回应群众生活关切,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还授权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三、《条例》在促进规范文明执法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
《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处罚法》柔性执法要求,在充分考虑处罚对象情况、违法行为性质并借鉴外省(市)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合理调整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对于大部分违法行为,明确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给予罚款处罚的执法程序,充分体现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