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朱华:
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利用非法出版物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澄市监处罚〔2023〕1803739号)。本局于2023年12月13日公告送达于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74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人民币74000元。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148000元,上缴国库。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内,你可至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联系人:周勰 联系电话:0510-8638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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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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