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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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4-01430 生成日期 2024-04-02 公开日期 2024-04-0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农村工作科、局有关科站(中心、大队):

为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有关要求,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质20241号)、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无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锡农发20245号)要求,2024年我局将继续开展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监测方案要求,积极支持和协作,共同完成2024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完成规定任务。在配合完成上级监测任务基础上,江阴市本级全年要完成不少于2600批次定量监测任务,其中监督抽查数量不低于20%。全市种植、畜禽、水产品速测总数不少于6.72万批次,其中应用胶体金开展常规农兽药检测不少于1.65万批次(具体任务数量见附件1),相关监测数据在监测完成后20日内上传至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监测抽样工作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主要从生产基地、养殖场和屠宰场抽取,各镇街要全面配合,协助协调,确保监测工作有序开展。市级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见附件2、3。

三、加强结果运用。督促质检机构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快速报信息。对例行监测检出的不合格样品,第一时间反馈属地镇街,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跟进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常规药物超标的产品,开展跟踪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焦钰,8686134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丁建英,86412630。

 

附件:12024年江阴市速测筛查任务汇总表

22024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32024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2422

附件1

2024年江阴市速测筛查任务汇总表

序号

镇名

速测任务数

总数

其中胶体金

1

高新区

600

200

2

澄江街道

600

200

3

南闸街道

6800

1500

4

云亭街道

1200

600

5

夏港街道

600

200

6

申港街道

4800

1200

7

利港街道

6800

1200

8

璜土镇

4800

1200

9

月城镇

4800

1200

10

青阳镇

4800

1200

11

徐霞客镇

4800

1500

12

华士镇

4800

1000

13

周庄镇

6800

1500

14

新桥镇

600

200

15

长泾镇

4800

1200

16

顾山镇

4800

1200

17

祝塘镇

4800

1200

合计

 

67200

16500

注:豇豆、两鱼(鲫鱼、鳊鱼)胶体金速测筛查必做。

附件2

 

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规范抽检行为,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及对象

种植业监测种类包括蔬菜(食用菌)、果品、小麦、稻谷等,监测范围涵盖全市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和散户,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产品全覆盖;畜禽产品监测种类包括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羊肉、生鲜牛乳等,监测范围涵盖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奶站、奶罐车等;水产品监测种类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监测范围涵全市范围内水产养殖主体、运输车等。全部产品均需可溯源,根据上市情况覆盖一定数量的小散户。全年监测样品数量不少于2080批次,详见附表1。

二、监测要求

监测样品主要在种养殖基地即将上市的产品中抽取,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样,本监测不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抽样方法、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主体,规模生产主体从全省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抽自小散户的部分样品,比例控制在抽样数量的20%左右。

(一)蔬菜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要求和时间

进行全年监测,抽样方法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规定执行。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样。

2﹒监测品种和数量

1)监测品种:监测的蔬菜产品应是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我市蔬菜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芹菜、菠菜、芫荽、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韭菜、葱、蒜和食用菌(均为鲜样)等,其中豇豆上市前必检。

2)监测数量:根据蔬菜(食用菌)的上市情况统筹安排,每个主体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3﹒监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2

(二)果品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要求和时间

根据水果成熟期全年监测一次。抽样方法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规定进行。

2﹒监测品种和数量

全市监测样品包括葡萄、桃、梨、西瓜、草莓等,同一主体样品品种不得重复,按照实际生产情况灵活采样。

3﹒监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2

(三)小麦、稻谷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时间和数量

小麦6—7月采样,稻谷10—11月采样。

2﹒监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3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要求和时间

屠宰场、养殖场必须全覆盖,畜禽样品同一批次只能抽1个样品。肝、肉样品首选屠宰场抽样,每张检疫证(不同产地来源)只能抽取1个样品,每个屠宰场共计不超过8个样品。禽蛋首选养殖场,每个养殖主体不得超过3个样品。生鲜牛乳监测以奶站为首选,其次在养殖场抽取。生鲜乳抽样按照原农业部《生鲜乳抽样方法》执行,其他畜禽产品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及有关标准执行。样品需冷冻保存。

2﹒监测品种和数量

1)监测品种: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羊肉、生鲜牛乳等。

2)监测数量: 数量见附表1。

3﹒监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4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要求和时间

进行全年监测。水产品同一水源地只能抽一个样,抽样方法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

2﹒监测品种和数量

监测品种应是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我市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根据各镇街水产养殖面积和产量确定样品数量,其中鲫鱼、鳊鱼数量不少于30个。

3﹒监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5

 

附表1

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采样汇总

镇街

蔬菜

果品

稻谷

畜产品

水产品

合计

高新区

8

2

10

澄江街道

33

2

35

南闸街道

125

10

5

20

12

172

云亭街道

35

15

7

8

5

70

申港街道

34

15

16

20

85

利港街道

50

5

20

25

30

130

夏港街道

15

15

璜土镇

80

125

20

20

245

月城

50

80

15

15

160

青阳镇

144

30

34

12

25

245

徐霞客镇

130

52

22

4

85

293

华士镇

60

10

10

4

16

100

周庄

20

15

36

24

5

100

新桥

5

3

2

10

长泾

73

10

35

7

125

顾山

70

40

30

20

160

祝塘镇

60

38

20

2

5

125

合计

 

 

 

 

 

2080

 

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镇街抽样总量不变。

 

附表2

江阴市蔬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75项)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判定依据

甲胺磷 、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 、氧乐果 、水胺硫磷 、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 、毒死蜱 、三唑磷 、乐果 、 乙酰甲胺磷 、灭多威 、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敌敌畏 、丙溴磷 、马拉硫磷 、亚胺硫磷 、辛硫磷 、倍硫磷、氰戊菊酯 、 甲氰菊酯 、溴氰菊酯 、联苯菊酯 、三唑酮、异菌脲、腐霉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或

GB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23200.113-2018或 GB23200. 121-2021

 

 

 

 

 

 

 

 

 

 

 

 

 

 

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氯氰菊酯 、杀螟硫磷 、氯氟氰菊酯 、氟氯氰菊酯 、百菌清 、三氯杀螨醇 、五氯硝基苯 乙烯菌核利

NY/T 761-2008或

GB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23200.113-2018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 、氟虫腈硫醚 、氟虫腈砜) 啶虫脒 、哒螨灵 、苯醚甲环唑 、嘧霉胺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烯酰吗啉 、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 、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甲霜灵 、霜霉威 、多效唑 、丙环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 、氯菊酯(异构体之和) 、醚菊酯 、虫酰肼 、吡唑醚菌酯 、除虫脲、戊唑醇、呋虫胺、虱螨脲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23200.113—2018或 GB23200. 121-2021

虫螨腈、灭蝇胺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

阿维菌素

GB 23200. 19或

GB 23200. 121-2021

噻虫胺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 121-2021或

GB 23200.39-2016

三环唑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 121-2021或

NY/T 1379-2017

丁硫克百威

GB 23200. 13-2016或

GB 23200.33-2016

 

 

注:满足检出限和定量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使用。

 

附表3

江阴市小麦、稻谷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GB 5009.12-2017

GB 2762-2017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17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GB 5009.15-2014

GB 5009.123-2014

GB 5009.11-2014

GB 5009.17-2014

 

 

 

附表4

江阴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29项))

样品种类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判定依据

9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不得检出,

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均≤0.5μg /kg;

5种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猪肉、猪肝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1025号公告—23-2008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1-2022)及相关规定执行。

8种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禽肉、禽蛋、

生鲜牛乳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3种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禽肉、禽蛋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金刚烷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5-2019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不得检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2.0μg /kg;

三聚氰胺

生鲜牛乳

《原料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

2.5mg/kg

 

注: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

附表5

江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值

监测项目(32项)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判定依据(µg/kg)

氯霉素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22338-2008)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3)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甲砜霉素:≤50

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总量:≤1000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783号公告-1-20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6.13-2021 )

不得检出(各分项判定限量值:1.0)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地西泮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3235-2012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5)

12种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

总量≤100

监测项目(32项)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判定依据(µg/kg)

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2007)

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200

多西环素≤100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

总量≤100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2.0)

 

注:1﹒其中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SEM不作判定。

2其中只有淡水鱼类检测地西泮。

3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使用。

 

附件3

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依法规范江阴市农产品生产行为,从生产源头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监督抽查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量和销售量较大的农产品品种,以发现问题较多、风险评估隐患较大的地产农产品为主。监督抽查对象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种养殖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为主。风险监测中不合格的农产品和分类监管中评级较差的单位和散户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监督抽查品种、数量和检测项目

全市全年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520批次。种植业产品380批次,其中豇豆30批次;畜禽产品80批次;水产品60批次,其中鲫鱼、鳊鱼20批次。

三、抽样方法和要求

1﹒执行标准。种植业样品抽样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和《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执行;畜禽样品抽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执行。水产品抽样方法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执行。

2﹒抽样方式。抽样程序应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所抽样品按照不同检测参数一式3份(检测样、备份样、复检样)预处理,并分别进行封存,受检单位和抽样单位均应在封条上签字并盖章。其中检测样和备份样交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样由抽样单位保存,不得留存于受检单位。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详细登记被检单位、样品来源等信息,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相符。

3﹒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具体监测参数、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见附表。

4﹒监督抽查任务分工。

1)现场抽样。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质监科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抽样时,现场持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检测机构配合做好样品预处理及样品移送等工作。抽样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主要程序和方法》进行。凡被确定的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2)样品预处理。检测机构按照抽样规范有关要求协助抽样单位做好具体抽样工作,并根据不同检测参数的前处理要求,分别做好样品的预处理工作。

3)样品检测。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任务由中标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承检机构需要在抽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测结果确认。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收到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样品相关材料(样品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原件2份)后,由江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启动执法程序,立即告知受检单位检测结果,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5日内申请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受检单位承担。在完成监督抽检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积极依法组织查处。

 

 

附表: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附表

2024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腐霉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761-2008或

GB23200.8-2016或

GB/T20769-2008

GB/T23200.113-2018

GB/T 23200.121-2021

GB2763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嘧霉胺、烯酰吗啉、噻虫嗪

GB23200.8-2016或

GB/T20769-2008或

GB/T23200.113-2018

GB/T 23200.121-2021

灭蝇胺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T 23200.113-2018

阿维菌素

GB/T23200.19

GB/T 23200.121-2021

 

二、畜禽产品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金刚烷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号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三、水产品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值

μg/㎏)

判定依据

氯霉素

GB/T20756-2006《可食用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781号公告-2-2006《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0.3)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孔雀石绿

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不得检出

(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AHD)

农业农村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1.0)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地西泮

SN/T3235-201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限量值:0.5)

GB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2.0)

GB 31650.1-2022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总量≤100

GB 31650-2019

 

1.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 SEM 不作判定。

    2.其中只有淡水鱼类检测地西泮。

    3.国家现行有效方法也可以使用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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