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省市相关部署要求,自即日起开展2023年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
2.2023年6月30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
以上均不包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受理时段
2023年度的年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年检。即,参检对象应于6月30日前,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中完成年检填报、附件上传等工作。
三、填报材料
1.社团: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覆盖2023年内的建设运行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以及登记信息变更情况等。如业务主管单位另有明确要求的,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2.民非: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覆盖2023年内的建设运行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以及登记信息变更情况等。属于教育、人社、卫生类的,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如业务主管单位另有明确要求的,亦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四、操作流程
(一)社团与民非
年检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即去年年检所使用的系统)进行,该系统部署于因特网,参检对象自行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开展年检工作。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办事服务”专栏(网页中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入口”→“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3年度”进行填报。
与往年有变化的环节及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1.省系统的年检流程有别于去年,现调整为:先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初审后,社会组织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并上传;再流转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核。请各社会组织务必认真阅读“2023年江阴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网上办理流程指引”(请在社团、民非各QQ工作群“群文件”中下载“2023年年检通知”压缩包),确保能顺畅开展年检工作。
2.新登记成立的社团或民非,在首次登录系统时,需先完成法人注册(注册操作说明详见“2023年江阴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网上办理流程指引”中的附件)后,方可填写年检报告书。
3.如参检对象在年检流程完成前,其证书有效期已逾期或即将到期,请提前筹划准备并按规范组织完成换届工作(换届办理规章及指引请在社团、民非各QQ工作群“群文件”中下载“换届办理流程”压缩包),以免影响年检结论。
4.今年2月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社会组织,需先完成整改工作,再继续本次年检。
(二)业务主管单位
参检对象填写并提交《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后,系统将自动推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省系统取消了往年登记管理机关的预审环节)。请业务主管单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外网网址:http://180.101.234.64:18001/borg-online/)进行初审,如发现有不符合项,可在系统中退回给社会组织进行修改、调整,待通过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
系统的登录操作使用,可参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组织网上登记管理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澄社管联办〔2022〕3号),或联系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获取。
五、结论公告
年检结论以公告(发布于市政府网站民政局专栏、社团和民非QQ工作群)为准,不再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强化自律规范。各社团和民非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按时参与年检、如实填报信息、专人跟进负责;要确保所提交的年检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要结合年检,针对建设运行中客观存在短板、弱项,特别是往年年检已反馈需调整、改进的环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履行审核职能,确保年检质量。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填报相关材料,并及时关注年检进度,仔细核实关键数据(包括党的建设、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组织架构、对外交往等),依规给予初审结论;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控工作要求,重点关注主管的社会组织是否存在滥设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域性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干预纠正,重大风险问题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迅速处置;对于已达成既定宗旨、已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及时督促其完成注销清理,避免产生新的“僵尸型”社会组织。
(三)抓好问题整改,推动健康发展。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须依法依规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年检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
七、业务咨询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任何年检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联系。
社团年检工作电话:86861511,江阴市社会团体交流1群QQ:125838357,江阴市社会团体交流2群QQ:563752141。
民非年检工作电话:86861510,江阴民办非企业单位1群QQ:125239586,江阴民办非企业单位2群QQ:747764771。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25-83590439。
附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评定标准
江阴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评定标准
参检社会组织在2023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参检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23种情形)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4.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5.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2.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3.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19种情形)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
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8.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9.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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