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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小学校与高校及附属学校合作办学审批备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12 16: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与高校及其附属学校合作办学,促进区域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与高校及其附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的中小学校。 合作办学项目主要是指合作托管办学项目。
第三条 合作办学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互利、质量为本、服务无锡教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合作办学项目应符合属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合作项目学校的实际需求,有明确的合作办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五条 参与合作办学的高校及其附属学校应按合作协议配备必要的管理团队(不少于 3 人,在职人员)和骨干师资(主要学科至少各 1 人),组建内涵发展指导团队,帮助合作项目学校构建适切的课程与校园文化体系,全面提升合作办学质量水平。
第六条 我市有合作办学意向的中小学校,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合作办学申请材料。合作办学申请材料包括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信息、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实施计划等。
第七条 合作项目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查评估,重点评估合作办学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实效性,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合作项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和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批准和备案。合作项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准和备案。对不予批准和备案的,由合作项目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方。
第八条 合作办学双方应根据合作办学项目的现有基础、 项目特点和发展愿景,商定并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和具体实施计划等。
第九条 合作项目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合作办学项目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合作办学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办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十条 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原定计划的情况或其他重大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或调整合作办学项目。终止或调整合作办学项目均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合作项目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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