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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2-18 15:11

  一、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了哪些承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终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一)承包方消亡的;(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七、什么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让方有以下四种情形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八、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九、什么是“一户一宅”?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江阴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澄政办发〔2023〕11号)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现有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翻建、改(扩)建、新建房屋时,须按规定核减。

  十、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一、农户自己养的猪是否可以自行屠宰?

  自己养的猪如果是自宰自食,可以自行屠宰,但不得销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十二、怎样买到放心猪肉?

  买放心猪肉,可以在购买猪肉时查验“两证两章”。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实施集中检疫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两章),附具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

  十三、可以在长江干流垂钓吗?禁用渔具有哪些?

  在长江“十年禁渔”期间,不能在长江干流江苏段垂钓,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的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的渔具包括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mm)、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等36种禁用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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