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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30 14:25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澄数政决〔2024〕1号

  当事人: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0957358C

  住所:江阴市新园路1号办公大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峰

  身份证号码:******************

  2023年8月1日,本局收到宫乐磊提出的撤销其在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中股东身份的申请,本局于2023年8月4日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8月29日将该案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线索移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过程中,本局经办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涉案登记材料,向宫乐磊、周海鹰、周小峰、徐其芬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向周婷、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宫乐磊、周海鹰、周小峰配合本局进行了调查询问。

  本局于2023年9月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等),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因情况复杂,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负责人批准,本局决定延长案件期限。

  经办人员围绕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6日取得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周小峰,股东为周小峰、周婷,监事为周婷。2016年4月5日,当事人股东变更为周小峰、徐其芬、宫乐磊。2016年7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婷,股东变更为周婷、徐其芬、宫乐磊。2016年9月27日,当事人进行了章程备案。2017年4月27日,当事人股东变更为周婷、徐其芬、周小峰。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股东变更为周婷、周小峰。根据《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3]文鉴字第134号)显示,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不是出自宫乐磊本人的笔迹。当事人登记材料中共有11个“宫乐磊”签名字样,笔迹鉴定中只涉及4个字样,对于其他字样经肉眼对比,可初步判断为同一人所写。宫乐磊2008年4月至2018年1月均在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且宫乐磊2016年至2017年在该公司缴纳社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3]文鉴字第134号)1份,证明了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宫乐磊”字迹不是出自宫乐磊本人的笔迹。

  2.宫乐磊的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宫乐磊没有委托或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也没有参与过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没有领取过工资、分红、收益的情况。

  3.周海鹰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反映了其在代办当事人2016年4月5日变更登记、2016年7月25日变更登记、2016年9月27日备案登记、2017年4月27日变更登记时一直与周小峰联系,并未见过宫乐磊的情况。

  4.周小峰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反映了宫乐磊对自己为当事人股东一事知情且同意,但宫乐磊是否在当事人历次登记材料中签字并不清楚,且宫乐磊未参与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没有领取过工资、分红、收益的情况。

  5.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5年3月6日设立登记简档1份,反映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6.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6年4月5日变更登记材料1份,反映了当事人变更登记的情况。

  7.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6年7月25日变更登记材料1份,反映了当事人变更登记的情况。

  8.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6年9月27日备案登记材料1份,反映了当事人备案登记的情况。

  9.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变更登记材料1份,反映了当事人变更登记的情况。

  10.离职证明复印件1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件2份,反映了宫乐磊2008年4月至2018年1月均在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且宫乐磊2016年至2017年在该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

  11.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7年9月13日登记简档1份,反映了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原件已由提供人确认,复印件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周小峰虽在笔录中陈述宫乐磊对自己为当事人股东一事知情且同意,但并无实际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宫乐磊对当事人的历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当事人在2016年4月5日变更登记、2016年7月25日变更登记、2016年9月27日备案登记、2017年4月27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2016年4月5日变更登记、2016年7月25日变更登记、2016年9月27日备案登记、2017年4月27日变更登记。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冒名登记成立,当事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但是,2017年4月27日,当事人股东变更为周婷、徐其芬、周小峰,2017年9月13日股东变更为周婷、周小峰。如果撤销,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相关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应当不予撤销当事人的虚假登记事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冒名登记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撤销江阴海瑞涂料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页无正文)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1月29日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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