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监〔2023〕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央科技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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