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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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4-00010 生成日期 2022-12-05 公开日期 2022-12-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统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级) 统计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队),省统计局江阴调查局

现将《江阴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统计局

2022125

江阴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制度

为及时化解涉及统计工作的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江阴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局)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二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由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并根据行政调解的实际需要,指定有关科(室、队)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行政调解主持人、调解员。

第三条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我局行政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其他依法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二)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局始终处于居中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调解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新设定禁止性规定或履行义务。

(四)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做到及时、高效、便民,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谅解)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条 行政调解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局依法定职权提出。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的,应提交书面行政调解申请。

(二)启动。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该申请书复印件。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开展行政调解的,即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由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确定主办行政调解的科(室、队)。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开展行政调解的,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三)调查。行政调解启动后,主办科(室、队)应切实做好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调查、核查工作。调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在充分调查、核查的基础上,科(室、队)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上由主办科(室、队)的负责人担任调解主持人。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在行政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应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六)签署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事项主要情况;

3.行政调解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双方当事人、行政调解参与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行政调解协议签订后,局终止相应的处理程序。

(七)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六条 行政调解应自启动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联动,加强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衔接,确保行政调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目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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