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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5 1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校内资助工作,加强对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与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及《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澄教发〔2018〕93号、澄财教〔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减、免、奖、助等反映本校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其中应当包含学费减免、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校内资助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应及时报江阴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章 校内资助金的提取

第三条 校内资助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第四条 校内资助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校内资助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幼儿园提取比例为3%-5%。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三章 校内资助金的使用范围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校内资助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实际取得事业收入足额提取。学校应当设立“校内资助金”辅助账,详细登记收支情况。

第七条 校内资助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对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

(二)对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金;

(四)对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补助金;

(五)对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金;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经由学校资助部门初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属于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必须由在籍在校学生递交申请后方可核发。涉及学费、书本费减免的,必须坚持“先收后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助资金获批后,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校内资助金按学期发放,全年的校内资助金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公用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金支出。

第四章 校内资助的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应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

 (一)校内资助实施方案

 (二)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复印件

 (三)事业收入明细账

(四)校内资助金收支明细账

 (五)校内资助金支出证明材料:

  1、单位领导审批支付材料复印件

  2、学生申请表

  3、学生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4、资助金发放银行回单

  5、公示等照片

  6、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五章 校内资助监管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学生资助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没有足额提取、没有足额使用、未按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发放不规范、认定程序不规范、档案建设不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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