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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9 17:12

 

关于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质量,满足婚姻数据共享应用需求,提升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便利程度,经研究,决定在省内  开展为期 3 年的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在全省开展为期 3 年的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工作。至 2025 年底,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完成集中登记前在省内乡镇(街道)办理的婚姻登记补证工作,做到能补尽补。

二、试点任务

(一)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对原先在省内乡镇(街道)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开展补发婚姻登记证工作。

(二)集中补办结婚登记工作。对 1950 4 30 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条件的积极动员其补办结婚登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申报(2023 7 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自主申报,设区市民政部门择优推荐,原则上有 7 个以上(含 7个)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设区市推荐不少于 2 个试点单位,有 6 个以下(含 6 个)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设区市推荐不少于 1 个试点单位,多报不限。请各设区市于 7 18 日前将试点申报表(见附件)汇总上报省厅。

(二)组织开展(2023 8 月—2024 7 月)。试点地区要认真对照任务内容,制定日程安排表,采取有效方式方法,以村(社区)为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巡回婚姻登记服务点, 广泛动员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宣讲、办理流程咨询、婚姻信息核对等便民服务,摸清自愿参与补证工作的群众底数,确保今年年底完成率达 70%,明年 7 月底全部完成。

(三)全面推进(2024 8 月至 2025 年底)。在试点基础上,推广成功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补证工作,确保集中补证工作全面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制订工作方案, 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进度通报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实现全员发动、全域覆盖,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发挥村(社区)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村(社区)作用,通过宣传栏、居民群、上门走访、走村入户等形式, 全方位开展宣传引导。要安排巡回婚姻登记服务点进社区、进农村,在坚持依法登记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为年迈行动不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补证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乡镇)便民中心等办事窗口(大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广泛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宣传。结合婚俗改革,组织形式  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扩大群众知晓度、参与度。

(四)坚持依法登记。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或补办结婚登记,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材料,不得  违背当事人意愿,确保全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高效、依法有序开  展。要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联系人:虞筱歆,025-83590635; 邮 箱:1735987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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