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阴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在午后时段开展错时治超执法检查,首次利用无人机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空中巡查,精准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操控无人机在某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上空多次往返巡查,暗中观察企业称重监控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未称重车辆出场情况,在空中巡查时发现源头单位存在放行未经地磅称重或超限超载车辆的现象。操作无人机锁定目标车辆并开始定位跟踪,研判目标车辆行进方向,组织交通执法人员精准布控,现场对目标车辆实施拦截,将目标车辆引导至附近的超限检测点进行称重检测,依法询问驾驶员并制作笔录,经过梳理线索证据,交通执法人员锁定相关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下一步将依法对源头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天,另有一辆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下“喜”提罚单一张。该重型自卸车辆为4轴车,车辆限重31吨,但该车实际重量达到了41.5吨,超限超载率为33.87%。交通执法人员对驾驶员进行现场宣传教育,在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后,进一步锁定了附近某源头单位。交通执法人员随即在附近安全路段操作无人机对该源头单位进行巡查,观察是否仍有超限超载车辆上路情况。
下一步,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开展不定时、不定点无人机常态化巡查监测,进一步扩大无人机的使用范围,继续拓展“无人机执法”应用场景,有效推进科技执法、智慧执法、高效执法,依法查处货车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营造和谐、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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