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工程领域市场行为
整治及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总承包单位:
2024年元旦、春节临近,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入易发期、敏感期。为进一步固根治欠薪工作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和《关于全面深化实名制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通知》(锡建建市〔2023〕14号)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江阴市建设工程领域市场行为整治及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建设工程领域市场行为整治
及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重拳出击,高位协同,认真开展全面排查,提前发现欠薪风险、靠前化解欠薪隐患,确保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化、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返乡过年,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时间和内容
即日起至2024年春节前,对建设工程领域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重点聚焦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对现阶段存在较大资金缺口、风险隐患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过欠薪问题的企业或项目,提前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攻坚行动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市建工中心成立专班负责进行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市场行为整治及根治欠薪专项检查工作。
四、具体工作
(一)全面排查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全面排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是否存在由施工单位垫资拨付人工费用的情况。开户银行应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人工费用和进度款未按合同拨付的不诚信履约并带来欠薪隐患的情况。
(二)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工资代发情况。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是否实行总包单位负总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是否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应付工资底数和工资支付情况,所有分包单位工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的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消防、绿化等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全面排查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督促参建各方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录入实名制系统。全面排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项目自查阶段(2023年11月20起至2022年11月30日)。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根据预警自查情况,核查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掌握欠薪人数,制定化解方案。各项目应及时签署《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填报《江阴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附件3-5),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监督科室(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专班排查阶段(2023年11月20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专班检查组通过综合分析研判实名制系统数据,梳理出项目清单,抽调人员对清单中的企业、项目逐一开展欠薪隐患及市场行为违法行为排查。
(三)整改化解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春节前)。根据排查情况,建立相应工作台账,一案一策,实时掌握欠薪企业与项目、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对存在违法转发包行为的项目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1
江阴市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表
(检查人员填写)
检查日期: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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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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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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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政府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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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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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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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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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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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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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违法 发包 等行 为 |
1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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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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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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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行为 |
£有£无 |
||||
5 |
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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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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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 单位 违法 分包 等行 为 |
7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有£无 |
|||
8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有£无 |
||||
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行为 |
£有£无 |
||||
10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行为 |
£有£无 |
||||
承包 单位 违法 分包 等行 为 |
11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行为 |
£有£无 |
|||
12 |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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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行为,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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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无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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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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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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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包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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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 资质 等行 为 |
18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
£有£无 |
|||
19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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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 单位 是否 存在 转包 等行 为 |
20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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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
£有£无 |
||||
22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
£有£无 |
||||
23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行为 |
£有£无 |
||||
24 |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行为 |
£有£无 |
||||
25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 |
£有£无 |
||||
监理 单位 是否 存在 违法 违规 行为 |
26 |
监理单位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以外承接业务的行为 |
£有£无 |
|||
27 |
监理单位有承接业务后转让未自行完成的行为 |
£有£无 |
||||
28 |
监理单位有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监理物业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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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监理单位有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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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监理单位有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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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监理单位有与委托人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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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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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阴市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检查表
(检查人员填写)
检查日期: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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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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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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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政府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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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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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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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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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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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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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管理 |
1 |
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经理到岗考勤是否满足80%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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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名制系统中安全员到岗考勤是否满足80%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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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名制系统中管理人员综合到岗考勤是否满足80%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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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料 |
4 |
现场纸质台账资料中是否有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分账管理协议。 |
£是£否 |
|||
5 |
现场纸质台账资料中是否有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进场报验单(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委托代发协议,无专业及劳务分包需有情况说明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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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 |
6 |
现场台账资料是否有工程款支付担保、专户开立证明、专户开设三方协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或免缴、缓交证明)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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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方是否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至总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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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实行总包单位负总责制,农民工工资都由总包单位代发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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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每月报送产值报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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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台账资料项目在册工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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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考勤记录人数和有工资发放人数的比例是否满足100%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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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月足额代发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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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民工工资是否实行“月结月清”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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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实行“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机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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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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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资代发率=考核期内每月代发工资人数/上月考勤人数。
附件3
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2024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特做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和江阴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
2.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3.若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并自愿接受主管部门任何惩治和处理。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名):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施工的 工程,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2024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特做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和江阴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好2024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单位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2024年春节前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施工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4.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发生,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5.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等事件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6.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任何惩治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限制投标资格、清除和禁止进入江阴市建筑市场、停止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名):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江阴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
填报说明:1.已完工作量截止到2023年11月30日的所有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用万元(保留整数)填写。
2.项目所在区域、投资性质、项目状态、是否延迟支付、延迟支付原因、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拖欠原因、填报单位用下拉菜单选择,不可填写文字。
3.其中民工工资若无准确数据,可按澄人社〔2022〕34号文的规定按工程造价比例估算人工费:房建工程25%,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15%,园林绿化12%,轨道交通10%,公路工程10%,水利疏浚13%,其余水利20%。应付工程款金额为按照合同约定、现场计量后应支付的工程款,不包括尚未完成或尚未到支付节点的工程量。已付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金额以拨付至专户的金额为准,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准,无拖欠的请填0。
填报单位(盖章):建设单位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施工 单位 |
项目所在区域 |
投资性质 |
项目状态 |
合同金额 (万元) |
已完工作量 (万元) |
应付工程款 (万元) |
已付工程款 (万元) |
是否 延迟 支付 |
延迟支付原因 |
是否 拖欠 农民工 工资 |
拖欠农民工 工资原因 |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万元) |
被拖欠 工资建筑工人数量 (人) |
拟采取解决工资 拖欠问题的措施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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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其中:农民工工资 |
全部 |
其中:农民工工资 |
全部 |
其中:专户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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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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