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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12:47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1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318办公室)

联系电话:86862318      传真 :86862318

电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阴市司法局

                                             20231031

 

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送审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江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江阴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江阴市划定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6.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3.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5万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应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及土地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江阴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江阴市的,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综合地价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按 3.5 万元/人计算。被征地村组不需要人员安置或者安置人员结束时,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作为征地补偿调剂金。(3)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每亩农用地至少安置 1 人,如果人均农用地测算的安置人数超过 1 人时,以该安置人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解决。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参照本通知执行(用于宅基地的除外)

本通知自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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