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2643 | 生成日期 | 2023-08-22 | 公开日期 | 2023-09-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阳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疾病,医保,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青阳镇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青阳镇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青阳镇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镇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江苏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2〕3号)、无锡市卫健委《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卫职健〔2022〕5号)和江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澄职防办〔2022〕5号)要求,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江苏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卫职健〔2022〕5号)及《关于印发江阴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澄职防办〔2022〕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治理工业企业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1、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纺织印染、木质家具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岗位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3、近三年来新发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例企业。
三、治理时间
2023年8月至2025年12月
四、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青阳镇治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率达到95%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治理企业要积极建设健康企业,不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治和防护能力。
五、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9月)
1.确定专项治理企业名单。在无锡市职业健康监管系统名单中,结合名单中各企业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数据,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要求,确定本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企业名单,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
2.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组织召开各相关单位和治理企业培训会议,详细解读治理方案和目标任务,将相关文件和治理工作要求传达到各治理企业。
3.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贯彻落实江苏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对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3年10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各治理企业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次专项治理等要求,积极做好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及监护档案、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职业卫生培训等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完成整改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进行复测。
对于采取现有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以及强化作业场所日常管理等措施,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企业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进行自评,重点评估超标岗位采取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日常管理等措施后的综合效果,形成自评报告。
2.开展督促指导
镇卫健科组织专家对治理企业进行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
推进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如实、及时、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在竣工验收30日内完成重大变更申报,按时完成年度申报,在册职工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加强申报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经监督检查确认后,在申报系统中予以注销。
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对于拒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及时移送市卫生监督所作进一步查处。
(三)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并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