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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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
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称“母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省、市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的政策导向。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基金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定基金设立、退出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三)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五)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市财政局统一扎口管理市政府投资基金,筹措和拨付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根据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做好基金和项目对接服务工作,参与基金的绩效评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流程跟踪基金募投管退,全面分析基金对产业发展的融合、支撑情况;协调金融机构通过“投贷保联动”等形式促进基金投资效果放大;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参与基金的绩效评价。
商务局负责围绕基金招引、项目招引、基金返投等工作,充分发挥基金的招商作用,发挥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参与基金的绩效评价,并及时向各相关部门互通信息,确保针对性匹配有效资源。
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为基金及投资的子基金注册落户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省、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战略,围绕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投向支持创新创业创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聚焦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枢纽经济,重点支持我市“345”现代产业体系。
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限制行业。
第十五条 子基金包括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一)专项子基金指由母基金投资设立的直接投资于特定项目的基金,主要针对下列重要产业、领域或者重大项目设立:
1、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及规划;
2、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3、配合、参与重要的国家级、省级投资基金
4、其他关乎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点或重点领域。
专项子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
(二)市场化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投资,主要针对符合我市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定位的产业,以及具备一定前瞻性、外部效应明显的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设立的基金。
市场化子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四章 母基金设立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实行“母—子”基金管理运作架构。为鼓励充分竞争,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多支母基金。
第十八条 母基金设立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母基金的设立方案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设立母基金的依据和目标;
(二)设立母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母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
(四)母基金的出资来源;
(五)母基金的规模、期限、投资领域、出资比例和让利政策等;
(六)对母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子基金设立
第十九条 子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二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子基金发起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母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的发起设立建议开展研究,并向基金管委会提出设立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母基金管理人做好子基金设立落地指导工作。
第六章 运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当在江阴市内注册。专项子基金全部投资于江阴市内企业。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江阴市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
前款所称投资于江阴市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投资企业的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江阴市域范围内;
(二)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核心子公司、分公司位于江阴市域范围内;
(三)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等设立或迁入江阴市域范围内(子公司与分公司资产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
(四)在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江阴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被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或者利润,约定通过江阴市域范围内企业统一结算的。
(五)经商务局与基金管理办公室、母基金管理人认定,由基金牵头招商引入的落地江阴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程序简洁、规范高效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方式征集,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经基金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在拟设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三)团队成员包括产业、金融、财务、法律等复合型人才,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四)有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和投资对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能力;
(五)基金核心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专业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已募集或取得认缴出资意向规模达到拟设基金总规模50%及以上的予以优先准入;
(七)自觉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金协议约定条款,及时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基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江阴集聚。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财政出资比例等因素,原则上母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财政出资金额的1%/年,管理费根据母基金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提,鼓励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进行市场募资(不含母基金出资机构募资部分),管理团队募得资金部分所产生的管理人收益(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可适当放宽给管理团队。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年,管理费根据子基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提。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返投比例高的子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年。
第三十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一条 基金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出资或政府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协议签署满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出资或政府投资基金拨付基金账户满一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因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投资基金利益、声誉的;
(六)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终止或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资额和归属基金的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
收回的资金及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终止或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由母基金管理人发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应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 母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母基金应当每半年度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母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基金应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业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办公室、基金管理人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应随时报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评价应重点体现基金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母基金绩效评价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基金管委会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子基金绩效评价由母基金管理人会基金管理办公室及基金管委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
第三十九条 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市有关决策,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出资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省级基金相关规定;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原《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澄政办发〔2021〕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下属子基金投资体系的工作意见》(澄政办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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