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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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3-01893 生成日期 2023-08-07 公开日期 2023-08-07
文件编号 澄农发[2023]3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江阴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奖励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奖励政策意见

  (2023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支农投入、集成政策资源、优化支持方式、提升政策实效,切实健全完善农业农村发展支持保障体系,现根据我市“三农”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支持重点。聚焦农产品稳产保供、“三园一区一居”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全产业链完善、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等重点领域,引导各级资金向“三农”重点任务倾斜、向农业农村突出短板倾斜。

  (二)加大统筹整合。加强农业项目整合,统筹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用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量控制,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后仍有结余的,可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本意见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交叉重叠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实行分类奖补。对建设类项目、评定类项目、荣誉类项目等不同类别事项,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奖补。建设类项目属于竞争性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立项;评定类项目指江阴市本级组织的评比评定;荣誉类项目以上级通报文件为准,因文件下达时间原因,当年不能及时申报奖励的,允许申报下一年度奖励。

  (四)加强政策协同。强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政策与科技创新、产业强市、生态改善、人才引进、促进就业创业等领域政策的协同,引导农业农村领域相关项目积极对接我市各类支持政策。

  二、奖励内容

  (一)强化稳产保供

  1.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当年建成的连片100亩以上,总投入不低于4000元/亩的高标准农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建设单位20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农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农田环境整治及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后管护等内容。

  2.支持土地规模集中流转。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工作推进实效好,统一流转比例高的镇村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实施细则另外制定。

  3.支持水稻绿色高产创建。扶持2019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水稻绿色高产示范方。示范方考核目标:示范方全面应用机插秧,推广优良食味品种,产量水平达到650公斤/亩以上。500(含)~1000(不含)亩的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1000亩(含)以上的给予奖补资金15万元。

  4.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对规模猪场(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的存栏能繁母猪(以镇街审核确认及农业保险保单为准),往年引进或自繁的按照10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当年新引进的按照20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

  5.支持蔬菜保供基地建设。对规划面积300亩以上,当年建成面积100亩以上、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无锡市级蔬菜保供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6.支持渔业生产设施建设。对当年建成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水产养殖连栋温室土池大棚项目,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对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高效植保机等农机具的报废更新和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进行补贴;对机插秧、秸秆机械化还田进行作业补贴;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全生产环节的机械进行购置补贴。具体补贴方式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二)促进镇村发展

  8.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建设中的示范镇、村以及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整治等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9.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全市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进行扶持,扶持办法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10.支持特色镇村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认定的“一村一品”示范镇、村,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荣誉称号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绿色基地创建。对积极申报省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镇(街道),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创建国家级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镇街给予5万元的奖补(两年共补贴10万元)。

  (三)推动产业融合

  12.支持园区化发展。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给予2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先行拨付30%的补助资金,如期获得上述称号后拨付剩余70%资金。

  13.支持家庭农场特色联合发展。对当年评定的省级、无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联盟、家庭农场公共服务平台、家庭农场商业保险试点等给予奖补。

  1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无锡、江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享受《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澄委发〔2021〕3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

  16.支持农产品冷链加工。对无锡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建成的总投资在200万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农产品加工设备、冷藏保鲜设施、冷链配送车辆),按照投资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对当年列入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的产业类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补。

  18.支持发展数字农业。对新获评省级农业物联网应用基地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建的农业物联网项目(包括智能水肥一体化设施),按照核定的投资成本,给予一次性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生产环境参数在线监测,必须实现生产设施的智能控制。

  19.支持发展农村电商。对本地农产品销售电商平台,承办“江阴好”系列农产品网上展销系列活动(年度开展5场以上、单场销售1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20.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当年获得国家、省、无锡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主题创意农园、农耕实践基地、康美基地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质量品牌

  21.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程可追溯,并购买自检设备并进行自检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站点3万元奖励;对已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服务站,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收集上报、宣传培训、速测与追溯服务、指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镇(街道),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每个站点2万元奖励。

  22.支持绿色食品认证。对当年新认定或续展种植业绿色食品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及续展种植业绿色食品面积按照每100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主体绿色食品产品个数奖励和面积奖励按最高标准只享受其中一项。对当年新认定或续展养殖业、精深加工绿色食品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申报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23.支持有机农产品认证。对初次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个农产品奖励2万元的标准对其进行奖励,同一主体当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于保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主体,按照证书认定面积,每年每10亩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无锡市级区域公用品牌认证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无锡市级其他品牌荣誉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5.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省、无锡市、江阴市级地方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重新修订原有农业地方标准,并成功升级为省、无锡市级地方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当年创建成功的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6.支持农业展销活动。对承办“江阴好”系列农产品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三进”展销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补助,年度开展3次以上活动,单次参展农业主体不少于30家,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业博览会的江阴市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进行补助。参加国家级展销会的,每个主体给予0.8万元补贴。参加省级展销会的,每个主体给予0.5万元补贴。参加无锡市展销会的,每个主体给予0.2万元补贴。参加江阴市级展销会的,每个主体给予0.1万元补贴,每个主体补贴档次就高且次数不超过三次。

  27.支持农产品品鉴评比。对承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品鉴活动的承办方,按每次2万元标准进行补贴;对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各级农产品评比活动的,同一主体同一类别按就高原则,依据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获奖对象0.1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促进绿色发展

  28.支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无锡市属蔬菜基地、公益林地等进行生态补偿。按照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29.支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生态农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试点村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0.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对单个养殖主体水面50亩以上、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4000元/亩的补助标准实行先建后补,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1.支持畜禽生态养殖。对首次创建成功的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净化场”、“无疫小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禽粪肥还田质量监测进行补贴,按照4000元/家标准补助。对当年开展沼气设施维修的规模养殖场,按照不超过维修总额50%的标准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2.支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对省级废旧地膜回收项目进行托底保障,地膜回收项目承担单位超额回收部分,按省级统一标准进行补贴。

  33.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对江阴市范围内当年度的稻麦油秸秆,开展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肥料化等多种形式秸秆利用的主体,按实际秸秆收贮利用量,可申请补贴。按量补贴额不超过秸秆收储成本的50%,且每吨最高不超过200元。

  34.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对生猪屠宰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补贴。在养殖环节对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根据病死猪大小,实行50元/头、80元/头分档补助;在屠宰环节进行补助,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进场接收前已死亡病害猪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

  (六)强化科技创新

  35.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奖项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奖励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部省级农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农业科研试验基地的,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6.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年度产学研合作相关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

  37.支持创新示范推广。对省级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示范推广基地给予项目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认定为江阴市级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示范推广(高素质农民培训、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总量不超过10个;对各类农业领军人才,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个人荣誉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38.支持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农业农村1+N大数据服务、“四新”技术示范推广、产学研合作交流、科普实践等功能。对农业农村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按照《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财规〔2022〕4号)文件要求,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级切块下达资金在完成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后,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加强项目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针对本意见出台申报指南,严格审核程序。各镇(街)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格,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真实性。

  (三)加强绩效管理。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评价。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在进行农业项目管理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计、审核、验收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在奖励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奖励政策意见(2022年修订)》(澄农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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