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市组织对1995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各单位的清理意见,我局草拟了《市政府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4)。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320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86862320
电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阴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
市政府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09〕2号 |
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0〕4号 |
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江阴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0〕5号 |
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1〕3号 |
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1〕4号 |
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2〕1号 |
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 |
澄政规发〔2012〕2号 |
8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3〕2号 |
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3〕4号 |
10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4〕1号 |
1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4〕2号 |
1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5〕1号 |
13 |
市政府印发《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5〕2号 |
1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的决定 |
澄政规发〔2015〕5号 |
15 |
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 |
澄政规发〔2017〕5号 |
16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7〕6号 |
17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8〕1号 |
1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8〕3号 |
1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8〕4号 |
20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8〕5号 |
2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8〕6号 |
2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9〕1号 |
23 |
市政府关于江阴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
澄政规发〔2019〕2号 |
24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9〕4号 |
25 |
市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澄政规发〔2019〕5号 |
26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0〕1号 |
27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0〕2号 |
28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0〕3号 |
2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0〕4号 |
30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0〕5号 |
3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0〕6号 |
3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1号 |
33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2号 |
34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3号 |
35 |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澄政规发〔2021〕4号 |
36 |
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江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5号 |
37 |
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6号 |
38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7号 |
3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8号 |
40 |
市政府印发《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9号 |
41 |
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10号 |
4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1〕11号 |
43 |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澄政规发〔2022〕1号 |
44 |
市政府关于江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
澄政规发〔2022〕2号 |
45 |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澄政规发〔2022〕3号 |
4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 |
澄政规发〔2022〕5号 |
4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规发〔2022〕6号 |
4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2〕7号 |
4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2〕8号 |
50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22〕9号 |
5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江阴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1995〕133号 |
5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1997〕133号 |
5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澄政发〔1997〕143号 |
5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
澄政发〔1999〕134号 |
5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澄政发〔2002〕47号 |
5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02〕50号 |
5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民路步行街日常管理的通告 |
澄政发〔2002〕89号 |
58 |
江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02〕114号 |
59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03〕54号 |
60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澄政发〔2003〕55号 |
6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禁止开山采石的意见 |
澄政发〔2004〕38号 |
6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澄政发〔2004〕51号 |
6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04〕75号 |
6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4〕79号 |
6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4〕80号 |
6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意见 |
澄政发〔2005〕49号 |
6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5〕81号 |
6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的意见 |
澄政发〔2005〕94号 |
69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移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澄政发〔2006〕55号 |
70 |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村(社区)老年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06〕117号 |
7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06〕132号 |
7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意见 |
澄政发〔2007〕85号 |
7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 |
澄政发〔2008〕8号 |
7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8〕103号 |
7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8〕104号 |
7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08〕125号 |
7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8〕162号 |
7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9〕81号 |
79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9〕117号 |
80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 |
澄政发〔2009〕162号 |
8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老龄工作的意见 |
澄政发〔2010〕29号 |
8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
澄政发〔2010〕82号 |
8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
澄政发〔2010〕83号 |
8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10〕124号 |
8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10〕164号 |
8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江阴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澄政发〔2010〕165号 |
8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11〕36号 |
8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
澄政发〔2011〕60号 |
89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意见 |
澄政发〔2012〕13号 |
90 |
江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2〕16号 |
9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调整规划指标审批管理的意见 |
澄政发〔2012〕21号 |
9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 |
澄政发〔2012〕29号 |
9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澄政发〔2012〕38号 |
9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与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2〕55号 |
9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2〕95号 |
9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
澄政发〔2012〕147号 |
97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免除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13〕1号 |
98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及跟踪督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13〕9号 |
99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3〕90号 |
100 |
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3〕121号 |
101 |
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3〕122号 |
102 |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13〕130号 |
103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3〕134号 |
104 |
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澄政发〔2014〕45号 |
105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江阴市市级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江阴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江阴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澄政发〔2014〕88号 |
106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澄政发〔2014〕110号 |
107 |
市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统一收费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
澄政发〔2015〕2号 |
108 |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15〕51号 |
109 |
市政府关于增设机动车停车严管道路的通告 |
澄政发〔2015〕59号 |
110 |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
澄政发〔2015〕60号 |
111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 |
澄政发〔2015〕83号 |
112 |
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5〕89号 |
113 |
市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的通知 |
澄政发〔2016〕26号 |
114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6〕32号 |
115 |
市政府关于取消和新增一批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的通知 |
澄政发〔2016〕74号 |
11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6〕81号 |
117 |
市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的通知 |
澄政发〔2017〕9号 |
118 |
市政府关于增设机动车停车严管道路的通告 |
澄政发〔2017〕32号 |
119 |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7〕34号 |
120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其他职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7〕82号 |
12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澄政发〔2017〕85号 |
12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赋予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7〕99号 |
123 |
市政府关于公布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7〕102号 |
12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7〕103号 |
125 |
市政府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澄政发〔2017〕104号 |
126 |
关于调整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8〕1号 |
127 |
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赋权事项承接时间的通知 |
澄政发〔2018〕6号 |
12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8〕24号 |
129 |
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8〕34号 |
130 |
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澄政发〔2018〕59号 |
13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承接设区的市赋权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澄政发〔2018〕76号 |
132 |
市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8〕89号 |
13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8〕94号 |
134 |
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8〕109号 |
135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18〕111号 |
136 |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9〕18号 |
137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9〕42号 |
13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
澄政发〔2019〕57号 |
139 |
市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
澄政发〔2019〕66号 |
14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江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的通知 |
澄政发〔2019〕95号 |
14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江阴市骨灰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澄政办〔2002〕88号 |
14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3〕60号 |
14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办发〔2004〕36号 |
14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4〕55号 |
14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4〕59号 |
14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5〕52号 |
14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江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6〕28号 |
14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 |
澄政办发〔2007〕90号 |
149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8〕27号 |
150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8〕29号 |
15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邮政信报箱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8〕70号 |
152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关于江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0〕46号 |
15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控源截污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0〕63号 |
15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阴市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1〕49号 |
15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1〕50号 |
15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实施免费幼儿教育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1〕82号 |
15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 |
澄政办发〔2012〕8号 |
15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4〕42号 |
15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4〕56号 |
16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4〕59号 |
16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澄政办发〔2015〕67号 |
162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5〕72号 |
16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澄政办发〔2015〕83号 |
16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
澄政办发〔2016〕58号 |
16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6〕65号 |
16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6〕76号 |
16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7〕19号 |
16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食品小作坊允许申报登记目录》和《江阴市食品小作坊“负面目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7〕41号 |
16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7〕57号 |
170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7〕70号 |
171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7〕117号 |
17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6号 |
17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43号 |
17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升用地效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50号 |
17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办发〔2018〕87号 |
17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01号 |
17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联审联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08号 |
17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民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09号 |
17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27号 |
18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9〕21号 |
18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9〕41号 |
18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江阴市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
澄政办发〔2019〕71号 |
附件2
市政府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0〕3号 |
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规发〔2015〕3号 |
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撤销建制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04〕123号 |
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6〕131号 |
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行政执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发〔2007〕97号 |
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0〕108号 |
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
澄政发〔2012〕20号 |
8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 |
澄政发〔2012〕39号 |
9 |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业房地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 |
澄政发〔2012〕109号 |
10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置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事项的通知 |
澄政发〔2015〕13号 |
1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澄政发〔2018〕68号 |
12 |
市政府关于开展优美环境合格区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8〕104号 |
13 |
市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意见 |
澄政发〔2019〕22号 |
1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意见 |
澄政办发〔2005〕41号 |
15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江阴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8〕48号 |
16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鼓励拆迁安置房建设小高层、高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08〕97号 |
17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2〕7号 |
1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 |
澄政办发〔2015〕77号 |
1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45号 |
2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9〕57号 |
附件3
市政府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 |
澄政发〔2013〕20号 |
2 |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发〔2013〕99号 |
3 |
关于规范镇街工业集中区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意见 |
澄政发〔2017〕13号 |
4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
澄政办发〔2011〕22号 |
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3〕85号 |
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澄政办发〔2014〕46号 |
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28号 |
附件4
市政府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老年爱心护理院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09〕1号)作出修改
(一)文件中的“社会福利机构”均修改为“养老机构”。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办老年爱心护理院应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及执业许可,向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老年爱心护理院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企业信用核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3〕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在初审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减分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与资格”修改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在初审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减分或取消其参与资格等措施”。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一般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10年”修改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保存期限为10年”,“效力期限”均修改为“保存期限”。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澄政规发〔2017〕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本市具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本市号牌车辆”。
(六)删去第十条第(一)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八)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针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四、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7〕3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计”修改为“卫健”,“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同时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五、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8〕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的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六、拟对《市政府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澄政规发〔2019〕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
(二)将第三大点第(一)点修改为:“(一)配套费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征收。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国家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进行核定,并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征收配套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江阴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澄行审规发〔2021〕1号)执行。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根据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交纳配套费。”
(三)删去第三大点第(二)点。
(四)将第三大点第(三)点作为第(二)点,将其中的“市行政审批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将第三大点第(四)点作为第(三)点,将其中的“市行政审批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将第三大点第(五)点作为第(四)点,将其中的“市行政审批局”修改为“市数政局”。
(七)将第四大点第(一)点修改为:
“(一)减免范围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八)将第四大点第(二)点、第五大点、第六大点、附件表格中的“市行政审批局”均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9〕7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第四款“审计”部门名称。
(二)将文件中的“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阴市行政审批局”修改为“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八、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9〕8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公用事业”。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九、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22〕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政府批准、社会公示”修改为“社会公示、政府批准”。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秘书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7日。”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江阴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奖金。”
十、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澄政发〔2000〕73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大点第二段中的“如今后再发生新的拖欠,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删去第三大点第三段。
十一、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澄政发〔2003〕108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大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5〕68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抬头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二)将文件中的“各镇”修改为“各镇、街”,“卫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农林”部门改为“农业农村”部门,“文化”部门修改为“文体广旅”部门,“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外经贸”部门修改为“商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社”部门,“计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药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将第二大点第1点中的“市电视台、电台、日报社等”修改为“市融媒体中心”。
(四)将第二大点第4点中的“落实2-4个学时”修改为“落实4-6个学时”。
(五)将第五大点第1点中的“市妇保所”修改为“市妇保院”。
(六)将第六大点第1点中的“向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品”修改为“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由市人民医院负责向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发放”。
(七)删去第六大点第3点中的“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发放。”
(八)将第八大点第1小点中的“含抗病毒药品”修改为“含抗病毒药品、职业暴露阻断药品”。
十三、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7〕2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市建设部门”修改为“市政公共供水主管部门”。
十四、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8〕14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暂住证”修改为“居住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电话方式”修改为“最江阴APP、江阴市民卡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五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
(六)将文件中的“市信息化办公室”修改为“市人社局”。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置房建设及安置管理的意见》(澄政发〔2011〕13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大点第(四)点中的“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费按本意见的规定予以减免(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将第四大点第(一)点第2项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减免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附件:江阴市安置房建设主要收费项目执收标准一览表。
十六、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地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澄政发〔2012〕111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大点“(五)项目验收”中的“1.新批建设用地开发工业地产的应缴纳节约集约用地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10%收取,其中5%考核按时开工,5%考核工业地产指标要求。”
(二)删去第二大点“(五)项目验收”第2项中的“开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开工保证金和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付)。验收不合格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没收开工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上缴市财政。”
(三)删去第二大点“(五)项目验收”第3项中的“市国土部门根据综合验收意见,对合格的退还竣工保证金和相应利息”、“没收竣工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上缴市财政”。
十七、拟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的通知》(澄政发〔2014〕1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等文件精神”修改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文件精神”。
(二)删去第三项。
十八、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14〕10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第十四条中的“公用事业”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公安消防大队”修改为“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检查”。
十九、拟对《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5〕6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大点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投资建设补助。对经民政部门办理了备案的养老机构,按《关于印发<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澄财社〔2019〕9号)相关条件、规定予以投资建设补助。”
二十、拟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澄政发〔2015〕88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的“并报市公用事业局备案;在向环保、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二)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将文件中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十一、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23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附件2第二大点表格中的第7至17项事项内容。
二十二、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06〕1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三、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搬迁评估工作的意见》(澄政办发〔2012〕2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大点最后一段修改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四、拟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局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90号)作出修改
(一)将制定部门修改为“市民宗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二)将第一段中的“为我市建设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凝心聚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修改为“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县域示范的新征程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将第三大点第(一)点标题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
(四)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第1项修改为:
“1.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在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任职但非本市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并按照动态管理规定,每年复审一次。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村(社区)和镇(街道)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脱离家庭独立生活并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证明以及认定经济生活困难的必要证明材料。”
(五)删去第三大点第(一)点第2项。
(六)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第3项作为第2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宗教教职人员收入和去向发生变化的,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向场所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告,并报市宗教工作部门备案。”
(七)将第三大点第(二)点中的“《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澄政发〔2011〕140号)”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7〕18号)”。
(八)将第三大点第(三)点修改为:
“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具备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能力的,教职人员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教职人员所在场所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教职人员可参照《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澄政规发〔2020〕5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宗教教职人员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是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2021年1月1日前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女性宗教教职人员年满55周岁)。
2011年1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年满60周岁且不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教职人员,可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九)将第三大点第(四)点第二款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将第四大点第三款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十一)将第五大点第(二)点第二款中的“人社部门”修改为“人社、医保部门”,将第五大点、第六大点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人社、财政、民政、卫生”均修改为“民政、财政、人社、医保”。
二十五、拟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7〕2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大点中的“3.新市民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将“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修改为“符合以上条件的”。
(二)将第三大点第2点中的第(1)项申请材料修改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江苏省居住证》原件和公安部门查验证明,有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第(3)项申请材料修改为:“家庭户口簿原件”。
(三)删去第三大点第6点中的“计划生育”。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子邮箱:mayor@email.wuxi.gov.cn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