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1897 | 生成日期 | 2023-06-05 | 公开日期 | 2023-06-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工业、交通 | 主题(二级) | 水运 | 关键词 | 港口,码头,市场秩序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系列解读(一) |
3月1日,《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条例》内容,提高《条例》的权威性和知晓率,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共同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现对《条例》进行系统解读。
我是一名内河船长,我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作为船舶所有人、船长,您是本船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您需要了解的有:《条例》的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
《条例》那么长,我怎么看的过来?
答:我们开设了《条例》系列解读栏目,您可以关注后续发布的解读。其实《条例》中的规定与我们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所涉及的活动都是息息相关的,比如《条例》规定生活污水通江管系、阀门应当铅封盲断,内河船生活污水、垃圾接收应当免费,加油后应当保存燃油供受单证3年,燃油样品1年等等。
能简单说说我需要知道哪些内容吗?
答:首先您的船舶在航行时不得排放黑烟,如果您采取尾气处理,产生的洗涤水和残渣不得排放入江。
生活垃圾、污水应当每5天或每航次送交一次,送交水污染物应使用“船E行”系统预约和扫码。“船E行”中的接收证明与纸质接收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靠泊装卸货作业前应当先送交垃圾和污水,靠泊超过两小时应该接岸电,当然载运液体危险货物的除外。
您船上的油污水,生活污水,洗舱水,液货舱残余物应当储存在经船检机构认可的、专门的储存柜中...
固体废物处理
船舶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单壳船禁航
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省长江水域停泊和作业。
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
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确保处理后符合标准后排放。
洗舱相关要求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的除外。
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的,应当取得拟装载货物所有人对船舶免洗舱的书面同意。该货物所有人应当与拟装载货物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所有人一致。
卸货港没有洗舱能力的,船舶取得就近洗舱站或者下一港洗舱站洗舱书面同意,可以在就近洗舱站或者下一港洗舱站清洗,并在离港前报告卸货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需要洗舱的,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进行洗舱。
通风代替洗舱?
船舶载运有毒有害气体,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
举报有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