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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系列解读(一)
发布时间:2023-06-05 15:14

31日,《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条例》内容,提高《条例》的权威性和知晓率,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共同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对《条例》进行系统解读。

我是一名内河船长,我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作为船舶所有人、船长,您是本船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您需要了解的有:《条例》的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

 

《条例》那么长,我怎么看的过来?

答:我们开设了《条例》系列解读栏目,您可以关注后续发布的解读。其实《条例》中的规定与我们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所涉及的活动都是息息相关的,比如《条例》规定生活污水通江管系、阀门应当铅封盲断,内河船生活污水、垃圾接收应当免费,加油后应当保存燃油供受单证3年,燃油样品1年等等。

 

能简单说说我需要知道哪些内容吗?

答:首先您的船舶在航行时不得排放黑烟,如果您采取尾气处理,产生的洗涤水和残渣不得排放入江。

生活垃圾、污水应当每5天或每航次送交一次,送交水污染物应使用E系统预约和扫码。E中的接收证明与纸质接收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靠泊装卸货作业前应当先送交垃圾和污水,靠泊超过两小时应该接岸电,当然载运液体危险货物的除外。

您船上的油污水,生活污水,洗舱水,液货舱残余物应当储存在经船检机构认可的、专门的储存柜中...

 

固体废物处理

船舶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单壳船禁航

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省长江水域停泊和作业。

 

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

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确保处理后符合标准后排放。

 

洗舱相关要求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的除外。

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的,应当取得拟装载货物所有人对船舶免洗舱的书面同意。该货物所有人应当与拟装载货物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所有人一致。

卸货港没有洗舱能力的,船舶取得就近洗舱站或者下一港洗舱站洗舱书面同意,可以在就近洗舱站或者下一港洗舱站清洗,并在离港前报告卸货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需要洗舱的,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进行洗舱。

 

通风代替洗舱?

船舶载运有毒有害气体,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

 

举报有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23/06/05/1160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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