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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5 10:46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澄数政决〔2023〕1号

  当事人: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8338283E

  住所: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刚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赵玉菱提出的撤销其在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中股东、董事身份的申请,本局于2022年11月30日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月17日将该案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线索移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过程中,本局经办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涉案登记材料,分别向赵玉菱、吴辰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向高亚华现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向刘琤、石东鹏、程建群、赵汝凤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根据赵玉菱提供的地址,经办人员向刘琤、石东鹏、赵汝凤第二次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刘琤、石东鹏的《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高亚华和赵玉菱的委托律师桂俊红配合本局进行了调查询问。吴辰、赵汝凤逾期未配合本局进行调查询问。赵玉菱向本局提交了《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检材分别为:当事人2008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事人2009年2月10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事人2010年5月7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五份检材上签名“赵玉菱”笔迹与赵玉菱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本局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等),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情况复杂,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负责人批准,本局决定延长案件期限。

  经办人员围绕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7月29日取得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琤,股东为刘琤、石东鹏、程建群、赵玉菱、赵汝凤。2009年2月10日,刘琤将持有当事人5%的股权转让给赵汝凤。2010年5月7日,股东变更为刘琤、石东鹏、程建群、赵汝凤。当事人2008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事人2009年2月10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事人2010年5月7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赵玉菱”笔迹与赵玉菱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赵玉菱身份证并未丢失或出借过,并不认识除程建群以外的其他股东。赵玉菱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曾在美国wyse北京办事处工作,可能曾与程建群共事过。没有证据证明赵玉菱参与过当事人的管理决策,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或行使过股东权利。

  当事人自2010年5月7日变更登记后,又历经11次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包括股东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高亚华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反映了其在办理当事人设立、变更过程中只与经办人联系过,并没有见过赵玉菱的情况。

  2.桂俊红的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2008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材料、2009年2月10日的变更登记材料、2010年5月7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赵玉菱”签名都不是赵玉菱本人所签,也并未授权或同意他人办理当事人的登记事项的情况。赵玉菱身份证并未丢失或出借过,并不认识除程建群以外的其他股东。赵玉菱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曾在美国wyse北京办事处工作,可能曾与程建群共事过。

  3.《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3]文鉴字第26号)1份,反映了当事人2008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事人2009年2月10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事人2010年5月7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赵玉菱”笔迹与赵玉菱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的情况。

  4.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2008年7月29日设立登记材料一份,反映了该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5.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变更登记材料一份,反映了该当事人变更登记的情况。

  6.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2010年5月7日变更登记材料一份,反映了该当事人变更登记的情况。

  7.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简档一份,反映了该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原件已由提供人确认,复印件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没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赵玉菱对当事人的设立、变更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当事人2008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2009年2月10日的变更登记、2010年5月7日的变更登记中提交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2008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2009年2月10日的变更登记、2010年5月7日的变更登记。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冒名登记成立,当事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自2010年5月7日变更登记后,又历经11次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包括股东变更。如果撤销,势必引发当事人股东股权法定公示的变更,最终会波及到其他股东的股权利益,造成更多纠纷和公司的不稳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应当不予撤销当事人的虚假登记事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冒名登记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撤销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5月25日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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