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陈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反馈一案〔2023〕澄行复第50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2 15:21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50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33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投诉某文服装店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该投诉单。

申请人称2023210申请人在江阴市某超市内二楼的某文服装店(以下简称某文服装店)买了一件童装花费120元。涉案童装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和合格证明是三无产品。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的规定,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该产品不符合该强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单号1320281002023021131563473。被申请人在202337日用电话方式将双方组织调解,电话号码为051086205002,通话时间为1041秒,被投诉商家与申请人电话里达成一致意见,退货退款且赔偿400元。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215日,我局依据投诉人提供线索对某文服装店进行了调查,现场对涉案同款进行了扣押进行委托检验,223检验结果显示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规定要求37日,局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商家表示保留拒绝调解权利,待跟投诉人沟通后给本局答复。本局对商家行为已作立案进一步处理。”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消费品综合市场的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验照工作;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负责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职责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该积极响应现场查实商家的违法情况。申请人购买的童装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和合格证明,是三无产品。涉案童装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的规定,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该产品不符合该强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利用电话调解的方式已经完成调解。但是被申请人却回复称商家表示保留拒绝调解权利,与事实不相符合。整个通话1041秒商家明确答应货退款且赔偿400元的调解方案,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支付。完全符合调解程序。申请人也将涉案商品快递给被投诉商家,被投诉商家一直未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人。2023313日电话咨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告知202337日的调解因为申请人没有签字所以没有出具调解书,属于无效。该情况有悖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既然是电话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即为生效,被申请人以未签字理由说调解不成功有包庇商家的行为。另外,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有两个投诉单,被申请人组织两个商家同时与申请人调解,该做法不合法。调解是一案一调,只有公司员工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才能出席调解。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的过程不合法,望之后上级部门多加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查看并核实当天电话调解的真实情况,被申请人是否真的做到公正,是否在1041秒的协商调解电话之外有违规的行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维权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对所在辖区的企业监管不严导致假冒伪劣侵权商品市场流通。被申请人不应该故意行政不作为或有包庇违法行为,而是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履行被申请人应该做的职责。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市场监管机构,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商品的违法问题,糊弄瞎扯的回复,没有根本上解决投诉人的实际问题。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某文服装店的结案反馈》对被投诉举报企业简单糊弄的处理,适用法律不正确,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单。综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1.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20232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于20232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受理告知。被申请人2023313日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对投诉处理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2.被申请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202237日组织的电话调解以及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的处理情况,均属于被申请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32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文服装店的投诉单,被申请人2023214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的情况。202337日,被申请人对当事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双方同意互换联系方式自行和解,某文服装店表示保留拒绝调解的权利,待和解后会告知被申请人2023321日,被申请人收到某文服装店经营者的《拒绝调解》说明,表示与申请人就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3215日对某文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2023220日对涉案童装送检检验,2023223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样品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被申请人202331日对某文服装店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3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另外,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拨通申请人电话后,对申请人服装店、文服装店的两个消费纠纷分别进行了调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调解过程“不合法”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211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某文服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规定商品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并对某文服装店进行查处。215日被申请人对某文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扣押涉案同款服装,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受理告知。220日被申请人将该款服装进行了委托检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规定。31日,被申请人以某文服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规定的商品决定立案调查。37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某文服装店进行了电话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未当场履行,同意互换联系方式自行和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调解情况及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验检测报告、电话调解影音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仅是一种过程性的告知行为,其目的在于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某文服装店保留拒绝调解权利申明和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后续对调解结果进行了回访,对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解并告知的行为因此,该《结案反馈》的法律效力已被后续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行为吸收申请人单独针对过程性的《结案反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的过程不合法,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