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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2023〕澄行复第47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0 16:40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47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第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澄住建依复〔2023〕第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其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XX号拥有合法的房屋一幢,因常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第一水厂 (镇澄路2XXX)在厂区建设加药间(内置室内变电站)与申请人的民用建筑(与加药间相邻)防火间距不足,只有1米10公分(证据A一),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为核实常州第一水厂加药间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在2023年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一、需要了解常州第一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水厂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及附图),二、需要了解水厂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及附图)。备注(1)在验收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及附图中明确反映加药间与申请人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尺寸。(2)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需要了解室内变电站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合法性资料。在2023年3月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澄住建回复〔2023〕第08号,在答复书中(一)水厂改造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本机关予以公开,(二)该水厂消防设计审核总平面图,消防设计验收的总平面图,图纸中加药间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尺寸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该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不予公开,(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该水厂附图和消防验收附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条款,需要补正说明,(四)经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江阴市消防救大队)检索查找,不存在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的信息。

我们认为,上述四点中(一)在水厂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中,有出现两个不同的版本(证据A二),其中一份没有达到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所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人员签字,有涉及伪造的行为(证据A二)(二)关于常州第一水厂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总平面图,特别是验收的总平面图,合格的验收意见书除不能涉嫌伪造外还应在总平面图中反映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尺寸来支撑。现根据(证据A一)工业建筑加药间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只有1米10公分,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当达不到一、二级时(轻型建筑材料),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条文规定,工业建筑与申请人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为12米,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常州第一水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的总平面图其中的防火间距是否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总平面图的防火间距相一致,或者是否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尺寸相符(证据A一)。以及是否有该工程的消防验收总平面图,将直接关系到保障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出需要提供消防验收附图。附图与消防验收总平面图有关,既然总平面图不能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也没有必要进行补正,因此顺作说明,(四)在加药车间内设变电站,经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检索查找,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不存在,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告知书(2019)177号(证据A四)。该答复告知书明确指出“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在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职责由江阴消防救机构履职。常州第一水厂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按照国家规范管理组及部局文件消防复函汇编“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 4号文(证据A五),该文件出具时间是2018年6月25日,因此在验收意见书以前必须要有作出当初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行为。在建规字(2018)4号文件明确指出“综合考虑变电站内变压器、电容器、电缆等可燃物分布情况,室内变电站的防火设计可按丙类厂房的消防设计”。按丙类厂房的消防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 条文,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是12米。同样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了解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当初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书是否当初作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按(一)款“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苏02行终38号判决书中(第10页)明确指出“导致现有的防火间距已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江阴住建局作为主管机关,亦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启动相关程序,保障包括黄建清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中院对被申请人指出需要履责,我们再次请求被申请人进行履责,但被被申请人进行了拒绝(证据A六)。

对应该按照规范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只要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条文,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如果不符合其中的强制性条款,就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的同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澄住建依复〔2023〕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撤销

1、因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由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掌握,故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函请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提供,程序合法。

2、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常州第一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常州第一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向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政府信息系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制作保存,不存在伪造情形。

3、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总平面图”、“防火距尺寸”: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向自来水公司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根据自来水公司《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确认函》的答复,认为申请人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反恐和公共安全,不同意公开,故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符合规定。

4、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附图”该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要求。

5、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由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事实上,申请人已多次以相同理由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并均已被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已查清。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均已区分申请内容分别向申请人说明了理由,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已向申请人提供,故澄住建依复〔2023〕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澄住建依复〔2023〕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有效,不应撤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一、常州第一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及附图),二、常州第一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及附图)。备注(1)在验收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及附图中明确反映加药间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尺寸。(2)加药间内设室内变电站,需要了解室内变电站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合法性资料。”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经向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征求意见,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澄住建依复〔2023〕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另查明,申请人围绕自来水公司申报的水厂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审核事项,曾以被申请人为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多次提起行政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苏02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2022)苏02行终37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协助提供黄建清申请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确认函》、(2020)苏0281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2021)苏02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2022)苏02行终371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了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进行了答复。关于其申请公开的水厂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被申请人予以提供,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关于其申请公开的水厂改造工程消防审核总平面图及附图、消防验收总平面图及附图,因常州第一水厂系城市供水类Ⅰ级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公布该信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附图是否公开未予答复,但考虑到该附图属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会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外,申请人对请求公开的信息二进行了备注,该备注是对拟获取信息的说明,尽管如此,被申请人还是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进行了单独答复,并对室内变电站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检索且告知了不存在,该答复并无不当。在答复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符合规定。

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机关还注意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此前已经掌握。(2020)苏0281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载明,被申请人作为被告曾作为证据提交了锡澄公消审字(2016)第000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锡澄公消审字(2018)第004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请人作为原告通过庭审掌握了上述信息。另外申请人提供的《现状地形图测绘成果报告》,对水厂加药间与其房屋的距离也有明确标注。在相关信息已掌握的情形下,申请人应审慎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以免造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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