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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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3-01104 生成日期 2023-03-15 公开日期 2023-04-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键词 节能减排,企业,治理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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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排污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排污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排污总量指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排污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2023315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排污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更好支持我市产业提升和优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一、指标种类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四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二、指标产生

来源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减排量,可由储备库收储。

(一)政府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扩容,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业VOCs治理、工业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规模化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绿岛”、“生态岛”、“生态安全缓冲区”等减排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包括政府资金用于支持排污单位实施工程减排的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调整的,排污单位在新的标准、要求正式实施前开展减排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三)企业关闭或落后过剩产能淘汰,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四)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投资(不涉及政府资金)实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

三、指标入库

总量储备库分为市储备库和园区储备库,由市环委办(生态办)和限值限量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市环委办(生态办)负责指标入库申报、出库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限值限量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指标出库使用和监督检查的工作。

市环委办(生态办)根据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逐年下达总量统筹收储任务,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各镇(街、园区)上报下一年度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和储备计划。各镇(街、园区)总量指标入库时,80%由市级统筹管理使用(其中60%由江阴市级统筹,20%由无锡市级统筹),其余20%由各镇(街、园区)使用。限值限量园区入库总量由园区使用。

各镇(街、园区)要认真开展总量减排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下达的总量收储任务。

四、指标使用

(一)基本原则。总量使用遵循区域减量替代和差别化减量替代比率原则。市级统筹的排污总量指标,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一般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镇(街、园区)使用的总量指标内实施减量替代。限值限量园区库储备的指标,主要用于本园区项目建设。

(二)区域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及市认可的“专精特新”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交市级统筹指标使用申请,一般建设项目提交减量替代方案,报市环委会批准后,由生态环境局指导相关镇(街、园区)做好总量指标替代工作。区域减量替代依据“先本区域(项目所在地储备总量指标纳入市级统筹部分)后跨区域”、“跨区域统筹部分不得超过申请总量的30%”的原则执行。对于无锡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使用无锡市级、省级储备库指标。

跨区域范围实施减量替代的,总量指标统筹价格为化学需氧量10万元/吨,氨氮、总氮20万元/吨,总磷100万元/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10万元/吨。

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考核目标或未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总量收储任务的镇(街、园区),本年度原则上不可使用跨区域指标。对未完成约束性减排、总量收储任务的镇(街、园区),参照跨地区指标交易3倍价格落实核算补偿,补偿款奖励给超额完成约束性减排和总量收储任务的镇(街、园区)。

(三)减量替代比率。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废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2倍实施减量替代。印染行业提升整治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别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1.2倍、1.1倍、2倍实施减量替代。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排放标准执行,可豁免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替代。

涉及跨来源类别使用指标的,由市环委办(生态办)组织严格论证,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结果同步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资金结转。总量指标跨区域范围减量替代、约束性减排和总量收储指标区域补偿流转资金结转均通过市财政办理,每年年底统一结算。

(五)指标使用时限。可用于减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内储备的总量指标,跨规划期使用的,须征得上级部门同意。

(六)其他保障机制。

在使用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的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依托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总量指标。

省、无锡重大产业项目和总投资金额10亿元(含)以上的市重大产业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拟关停的企业,并由地方政府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关闭排污总量指标的来源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每年一季度江阴生态环境局确认上一年度各镇(街、园区)环境质量考核、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及总量指标储备任务完成等情况。

二)各镇(街、园区)每季度将本区域当年完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经自查后报至江阴生态环境局,江阴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及相关规定进行核查核算,上报上级审核通过后确认入库。

(三)规范开展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对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而未申领,或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存在旁路直排偷排,擅自停运治理设施的;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监测数据、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予认可减排量,并依法实施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澄政办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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