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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不服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2023〕澄行复第58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8 09:54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58

 

申请人訾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

负责人王凯,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财信息〔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给予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对于下列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一、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2020、 2021、2022三年内对外投资的情况;二、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三年内单笔支出超过2000万元的支出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回函中答复称“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及支出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应当属于其公开的范围,应向申请人给予公开。故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根据《江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八)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一、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2020、2021、 2022 三年内对外投资情况;二、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三年内单笔支出超过2000万元的支出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而非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澄财信息)〔2023〕1 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答复如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澄财信息)〔2023〕1号)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一、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2020、2021、 2022 三年内对外投资情况;二、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三年内单笔支出超过2000万元的支出情况。被申请人于1月17日签收了该邮件。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财信息〔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月9日,申请人签收了该份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三)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一、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2020、2021、 2022 三年内对外投资情况;二、江阴市国有资产投资及控股企业三年内单笔支出超过2000万元的支出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被申请人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澄财信息〔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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