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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不服江阴市审计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一案〔2023〕澄行复第59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8 09:4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59

 

申请人訾

被申请人江阴市审计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不服,于2023年3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给予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对于下列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一、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内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审计情况;二、审计过程中的扣减金额,原因分析及责任人处罚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收到答复,被申请人答复对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第二条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应当属于其公开的范围,应向申请人给予公开。故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收到申请人信函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内提两个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做了复函,申请人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复有异议,并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个问题:申请公开“2020年、2021 年、2022年三年内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审计情况”,被申请人答复为已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材料公布于江阴市人民政府网站。第二个问题:申请公开“审计过程中的扣减金额,原因分析及责任人处罚情况”,被申请人答复为:“您申请公开的审计过程中的扣减金额,原因分析及责任人处罚情况等资料属于审计工作过程性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公开。”具体依据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审计过程中的扣减金额,原因分析及责任人处罚情况”等资料属于审计工作过程性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及根据审计相关法规《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审发〔2016〕122号)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以下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 …… (四)审计过程性材料及内部管理材料”的规定,及《江苏省审计厅信息公开办法》(2022)第十一条“省审计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省审计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审计项目档案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一、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内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审计情况;二、审计过程中的扣减金额,原因分析及责任人处罚情况。被申请人于1月16日签收了该邮件。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对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一并作出答复。其中,对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已依法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属于审计工作过程性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2月3日,申请人签收了该份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存在异议3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EMS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复函》一并予以答复。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内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审计情况”,被申请人已依法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对该项答复无异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审计过程中的扣减金额,原因分析及责任人处罚情况”,因该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审计工作过程性资料,故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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