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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2023〕澄行复第46号部分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8 09:4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46号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3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澄住建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作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答非所问或未回答且未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被申请人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澄住建依复〔202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撤销:1、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江阴市璜土镇秀江南花园小区二期工程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被申请人处备案保存的材料,已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给申请人。2、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贵局在监督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做的监管工作”: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职能告知申请人,即根据《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全市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3、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建筑工程未按图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由谁负责维修?”依据前述职能,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第37条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且将相关规范及责任主体明确告知了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我小区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流程及文件以及华湖社区每年给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打分信息。”因该信息答复人不掌握,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可以向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获取信息。

以上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均已区分申请内容分别向申请人说明了理由,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已向申请人提供,故澄住建依复〔202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描述为“请求公开江阴市璜土镇秀江南花园小区二期工程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贵局在监督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做的监管工作,建筑工程未按图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由谁负责维修? 我小区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流程及文件以及华湖社区每年给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打分信息。”被申请人当日收到该申请。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澄住建依复〔202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澄住建依202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了答复,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关于申请1,即“请求公开江阴市璜土镇秀江南花园小区二期工程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被申请人提供了备案保存的该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关于申请2,即“贵局在监督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做的监管工作”,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全市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即为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即为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可能掌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申请予以处理属事实不清。至于申请人的内容表述是否清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制作或保存则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关于申请3,即“建筑工程未按图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由谁负责维修?”,该申请系对被申请人的法律咨询,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处理并且将相关规范及责任主体明确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4,即“我小区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流程及文件以及华湖社区每年给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打分信息。”因该申请内容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其答复称该信息不掌握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获取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3、4的答复

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的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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