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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23〕澄行复第56号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1 10:07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56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云)不罚决字2023〕5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3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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