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0916 | 生成日期 | 2023-04-06 | 公开日期 | 2023-04-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文件,办法,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解读:《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
解读:《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厅于2017年7月印发了《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文件在推动江苏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现有的上位法的规定也有不一致之处,亟需进行修订。
2022年3月,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厅组织对全厅2000年以来尚在施行的11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提出了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5月,在广泛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厅政策法规处起草完成《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向厅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征求了意见。6月,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文件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9月,根据省司法厅相关部门的建议,对文件草案的体例进行了调整拆分,将原有的四个文件按照文件性质拆分为两个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内容按照规范内容作为附件部分,形成了《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10月-11月,再次组织向厅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江苏民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初,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2023年1月31日,经2023年第4次厅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基本框架
《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共分5个章节26条,主要从裁量权基准、行为规范、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原则和两法衔接的相关要求等。
第二章 裁量权基准(共7条):主要明确了裁量因素,不予处罚、从轻或着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等。
第三章 行为规范(共5条):主要明确了组织实施裁量权基准的程序要求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共5条):主要明确了裁量权基准实施的制度保障要求、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措施及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层级、动态调整机制及施行日期等。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对不予处罚、从轻或着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
(二)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江苏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整改期内改正等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
(三)对《江苏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江苏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处罚依据”进行了对应的调整,使处罚行为与法律依据相衔接,更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