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李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3〕澄行复第61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04 16:0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6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要)行罚决字2023〕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3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