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0791 | 生成日期 | 2023-04-04 | 公开日期 | 2023-04-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制,机关,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1995年出台省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明确了新时代行政执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江苏现代化建设新阶段,不断提升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亟需全面修订原《办法》,以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
省司法厅:《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1995年出台省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明确了新时代行政执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江苏现代化建设新阶段,不断提升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亟需全面修订原《办法》,以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修订背景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相对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原《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助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部署、新要求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一直是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新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专门就“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指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对行政执法监督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在监督体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三)健全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原《办法》自颁布施行已有二十多年,实践中尚存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清、手段单一、效能低下的现象,不能很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此,需要修订原《办法》,改进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内容、规范监督程序、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能,提高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以高质量的监督制度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修订过程
省司法厅作为起草单位,从2022年4月成立了起草小组,以原《办法》为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参照外省市相关规定,起草了修订初稿。经起草小组多次集体讨论修改后,征求13个设区市司法局的意见,并对反馈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梳理和研究,采纳吸收了大部分修改意见,形成草案。随后,按立法程序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8月至11月期间,先后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与时俱进修改立法目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入贯彻执行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及行政执法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提出行政执法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办法》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 “推进依法行政” 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
(二)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范围。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范围是展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前提。《办法》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了界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纳入到行政执法的范围。同时,《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了界定。
(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为了避免行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有必要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了以下监督方式: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健全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发挥政府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的作用,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办法》规定,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省司法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指标;确立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理争议协调机制等。
(六)建立咨询论证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行政执法面广、涉及相对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有些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有必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议商。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专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组成的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办法》还借鉴部分地方的有益经验,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办法》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对加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推动应用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八)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为了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需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并强化监督责任。据此,《办法》规定了以下监督手段:第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二,监督部门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报监督部门。第三,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行政执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事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者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配合。第四,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有关单位有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材料的义务。第五,对违反本《办法》未能履行监督部门要求的相应义务的,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以强化监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