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队),江苏省统计局江阴调查局:
现将《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统计局
2023年2月6日
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指定局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日常统计工作动态;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计划总结(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三)未经本人同意公开,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六)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除主动公开信息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政务官网及“江阴统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公开信息前需分别严格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详见附件1、2),并妥善保管审查文字记载资料。本单位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信息报送人员一审、科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制。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遵循《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
2.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
单位:
序号 |
信 息 内 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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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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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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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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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 意见 |
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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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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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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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
单 位:
序号 |
信息名称 |
信息来源 |
发布形式 |
发布栏目 |
责任科室 审查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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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制发 □ 转载(注明转载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公开□ 其他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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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 不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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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制发 □ 转载(注明转载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公开 □ 其他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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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 不同意 □ |
领导意见(签字)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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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时间: |
承办人(签字) |
注:
1.本表由各单位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和保管;
2.各单位发布信息前均应当认真填写本表;
3.请在相应的“□”打“√”;
4.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可否公开时,应当由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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