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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10:51

本局各科(室、队),江苏省统计局江阴调查局:

现将《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统计局

202326

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指定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日常统计工作动态;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计划总结(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经本人同意公开,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除主动公开信息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政务官网及“江阴统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公开信息前需分别严格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详见附件12),并妥善保管审查文字记载资料。本单位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信息报送人员一审、科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制。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遵循《江阴市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

2.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

单位:

序号

              

     

1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

保密审查

意见

审查人:

报批时间

 

报批人

 


附件2

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

 位:                      

序号

信息名称

信息来源

发布形式

发布栏目

责任科室

审查意见

1

 

本单位制      

转载(注明转载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其他________

 

   

不同意  

 

 

本单位制      

转载(注明转载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其他________

 

   

不同意  

领导意见(签字)

(签字)

报批时间:

承办人(签字)

注:

1本表由各单位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和保管;

2各单位发布信息前均应当认真填写本表;

3请在相应的“□”打“√”;

4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可否公开时,应当由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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