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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23〕澄行复第7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17 08:53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7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于2023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和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商家(ID:XXXXXX)销售Elegance雅莉格丝蜜粉饼等无中文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29日将涉案举报移送至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期贵府敦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104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240871号),将某商家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一案的案件线索移送被申请人。202210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涉案当事人(江阴市某化妆品店)在淘宝登记的经营地址(江阴市金宸国际XXXXX室)进行现场核查,金宸国际为住宅小区,XXXXX室门口无经营招牌,处于闭门状态,执法人员敲门无人应答,执法人员现场拨打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及附件中举报信上提供的电话,电话1830616XXXX 为空号,1830616XXXX多次拨打无人接听。对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被申请人已现场核查,但未能查到违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经过核查,某商家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在我市辖区,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不属于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1.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应当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收到举报,具备对举报的处理权限,应当由其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2.被申请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无利害关系。首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即使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不具备处理权限,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无权将实名举报本身直接移送被申请人。其次,根据《案件移送函》中适用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的规定以及“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的明确表述,应当认定《案件移送函》是对商家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移送,而非举报本身的移送。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对某商家的相关举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告知对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结果,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518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淘宝某商家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且未公示营业执照,929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管辖困难,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被申请人,并告知了申请人。104日,被申请人收到余市监网监案移(202240871号案件移送函。1011日,被申请人至涉案当事人在淘宝登记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未能查到违法主体。

以上事实有举报邮件、举报处理告知书、案件移送函、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后该局认为存在管辖困难,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举报中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被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未移交该实名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向被申请人提起相关实名举报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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